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青岛市政府紧急下发通告 举报疯狂大货有奖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3-03-04 09:45:00
2月28日晚,青岛市政府下专文,重拳出击加强重中型货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加盖、“冒尖儿”的大货严禁出工地,并且划出重中型货车禁行区域 ,在该禁行区域内取得资格证的重中型货车在早晚高峰时也严禁通行。同时本市开通电话举报。
当日晚,本市紧急下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决心整治重中型货车道路交通安全,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公安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对重中型货运车辆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
其中,公安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全市重中型货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驾驶、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建筑工地,依法予以停工;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厉查处乱倒、乱卸垃圾和散流物体撒漏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特许经营资格。
货运企业也应当加强对所属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措施。
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辆,严禁在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行驶;已取得通行证的,禁止7∶00~9∶30和16∶30~19∶00在上述区域通行。
严禁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对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集装箱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转锁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在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严管重中型货车,本市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设立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有多部都可反映,包括市公安局电话122或者66572200,市交通运输委电话82817777,市城乡建设委电话85061282,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电话82877110,市市政公用局电话85629813,市安全监管局电话 12350,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5911555。
本通告有效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
当日晚,本市紧急下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决心整治重中型货车道路交通安全,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公安 、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对重中型货运车辆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
其中,公安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全市重中型货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驾驶、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建筑工地,依法予以停工;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厉查处乱倒、乱卸垃圾和散流物体撒漏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特许经营资格。
货运企业也应当加强对所属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措施。
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辆,严禁在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行驶;已取得通行证的,禁止7∶00~9∶30和16∶30~19∶00在上述区域通行。
严管重中型货车,本市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设立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有多部都可反映,包括市公安局电话122或者66572200,市交通运输委电话82817777,市城乡建设委电话85061282,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电话82877110,市市政公用局电话85629813,市安全监管局电话 12350,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85911555。
本通告有效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
安玉生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