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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市民5万定金购房 提前看出违期全要回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宝迎   2013-03-04 16:52:00

  大众网青岛3月4日讯(记者 刘宝迎 通讯员 韩志旭 王菲)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要无条件退还购房者定金。青岛市民李女士去年5万元定金认购一商品房,由于提前看出所购房要违期交房,于是投诉至工商部门要回购房定金。
  去年7月16日,家住黄岛的李女士看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签订《认购协议》,按协议缴纳了定金5万元,《认购协议》中明确该房于去年年底交付。李女士通过到现场调查,认为当年不可能交房,因此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开发商以李女士违约为由,拒绝定金退还请求,李女士无奈诉至该公司所属的浮山路工商所。
  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发现《认购协议》上缺少签字盖章,因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认购协议》缺乏必要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经协调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李女士定金。
  工商提醒,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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