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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五种情形将进黑名单 不得再入青岛市场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郝园园   2015-12-25 06:47:00

关键词: 关停;进黑名单;开发商;条例(修订草案)

     

  12月24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勇就草案作相关说明。这是该条例自2005年公布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违规企业将不得再次进入青岛房地产市场。

  竣工验收合格需公示

  陈勇介绍,《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企业注销、解散等情况发生时房屋质量保修措施或者承担主体。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补充完善了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强化了建设条件意见、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管理手册和竣工验收合格公示等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还提出,在项目开工前制定开发建设方案,明确项目性质、规模、开发期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应当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种类、内容、规模,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信用承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实行竣工验收合格公示制度。规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各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于项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便于买房者知情。

  五种情形将进黑名单

  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企业信用建设的引导和监管,单独设立“信用管理”章节。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陈勇说,按照修订草案,企业信用档案将包含守法守信、社会监督和评价等信息,由行政主管部门以此对开发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一旦失信,将在资质认定、银行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实行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黑名单,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纳入黑名单的五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一房多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违反合同承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预售标准需明确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在审议时表示,对符合配套费减免的减免费用,要明确退还减免费用的具体期限。此外,委员会认为,应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基本的商品房预售标准,可授权政府根据房地产的冷热程度,进行适度的调整。此外,当前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开发一个项目就成立一家公司,项目结束即注销的现象,导致了后续房屋出了质量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进行修理或赔付。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要设立质量保证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破产、解散、注销等清算情况发生后,商品房质量承担的主体。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当的赔付能力。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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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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