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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查毒驾 吸毒成瘾未戒除30天注销驾照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2012-08-07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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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瘾君子”将一律被取消驾驶资格

  本报讯(记者白云)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着手建立吸毒驾驶人核查和严管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清理吸毒驾驶人,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记者获悉,5月份省交管局召开的河北交警系统治理执法突出问题暨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建设推进会上,就提出严打“毒驾”违法,经警方排查出的“瘾君子”将一律被取消驾驶资格。

  全省排查

  吸毒成瘾未戒除30天注销驾照

  通知明确,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公安机关要对本省(区、市)驾驶人进行全面排查。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当事人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申请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注销其驾驶证。

  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环节,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比对已登记的吸毒人员信息,对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核发驾驶证。同时,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要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路面检查中发现有明显吸毒特征、表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属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将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有吸毒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和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对经检测确认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

  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校车、客货运等重点驾驶人的监管,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予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同时,全面清理校车驾驶人,认真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有吸毒行为记录的,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

  根据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将会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现有的客货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取消其营运资格。

  高压严打

  毒驾比酒驾更破坏驾驶人判断力

  根据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提供的信息,截至2012年6月15日,全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累计登记吸毒人员14427人。今年以来共查获吸毒行为2652人次,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1923名。

  记者获悉,在册的吸毒人员报考驾校可以通过公安系统拦截,但是未被查获的吸毒人员,很难发现其报考领取驾照。注销吸毒成瘾的驾驶人驾驶资格,具体操作有待进一步细化。

  “毒驾”之所以列入了与酒驾一样的高压严打行列,是因为吸毒后人往往产生幻象,判断力随之降低甚至完全丧失,易致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有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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