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失火放毒雾致果树绝产 一审判赔27万元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6-06-03 15:18:00
一化工厂生产聚四氟乙烯的车间发生火灾,冒出的有毒烟雾致使1600余米外的一片果园受损严重。33户果农的果树几天内树叶干枯,果实掉落,最终导致绝产。测算损失后,33户果农向化工厂讨要经济补偿却遭拒,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补偿33名原告经济损失272045元。
据了解,2013年6月2日,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火灾产生的有毒烟尘给胶州33家果农的果树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受害果树当年基本绝产。2013年6月8日,胶州市农业局对受损果园的果实受损率进行了测算。2013年7月19日,胶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损果农的经济损失作出评估报告,后化工有限公司拒不赔偿果农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辩称:发生火灾不等于造成了环境污染,果农们称冒出的有毒烟雾造成果树绝产,对此应提供环保部门等专业机构的环境检测报告,证明发生火灾时产生了烟雾且该烟雾含有有毒物质并到达了涉案果园并对果树的成长环境造成了污染;果园距离失火厂房有数公里之远,且中间有高出地面数米的高速公路,高速路两侧均种有高达数米的防护林,因此火灾事故产生的有毒物质,能否穿过两道防护林及高速公路到达数公里之外的果园持怀疑态度;若不能证明火灾造成果园环境污染,该案系一般的侵权案件,对此果农应举证证明发生了侵权行为、被告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就果农的损失数额而言,其提交的评估报告等证据均是单方委托,事前未征得化工有限公司的同意,证据的形式存在重大瑕疵,对此申请制作相关报告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果农举证证明在火灾发生前的2013年5月26日~27日,出现暴雨大风天气,风力达九级,因此考虑果木减产也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影响,原果农告主张由被告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够充分。另外,综合考虑到涉案果树的树龄及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并非其故意造成的浓烟污染,结合果木确实减产的客观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以化工有限公司给予果农适当经济补偿为宜。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庭审中,化工有限公司诉称,33名果农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及损失的具体数额,33名果农并未完成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火灾与33名果农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请求驳回果农的诉讼请求。33家果农则辩称,2013年6月2日以生产销售聚四氟乙烯为唯一经营范围的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造成其车间倒塌、停产和产品的剧烈燃烧,火灾当天在果园劳作的果农有两人因吸入有毒气体到医院接受治疗。次日,果树的叶子开始萎缩断水。火灾后三四天果树的树叶干枯、落叶,果实开始掉落,前后5天的时间树上的果实大部分掉落,几乎造成绝产。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严重背离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庭后,法院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市中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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