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跑路工资成难题 法院依法查封保全顺利执结
来源:大众网 2016-06-01 17:24:00
大众网青岛6月1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因公司老板外逃,包括胥某在内的37名工人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讨要无望,最终他们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通过多方协调,最终将该宗企业拖欠工资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9日,李沧法院接到李沧区劳动仲裁机构委托保全的37件劳动仲裁保全案件,涉案企业为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因参与民间借贷致使资金链断裂。2015年4月17日,公司老板外逃,并卷走大量有价值的物资,同时,拖欠37名职工近3个月的工资。
查封保全: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立案当日,李沧法院与涉案公司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在办事处的配合下,依法对涉案公司资产进行了清点查封。考虑到该公司租赁厂房将于同年5月底到期,若不及时搬离,将产生新的租赁费,对支付工人工资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李沧法院多次与办事处、村委协调,制定周密的处置方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利用三天时间,将涉案公司的设备物品进行了搬运存储。搬运过程中,为了化解职工焦虑情绪,提高办案透明度,法院组织工人们到现场进行监督。
顺利执结:
2015年12月底,案件结束仲裁程序,被欠薪的胥某等37名工人申请立案执行,并要求拍卖上述查封、扣押财物以实现债权。法院及时委托第三方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评估,后有多家企业(或个人)提出购买意向,但因价格问题均未能成交。夏季即将到来,物资中的成衣、布料及设备、空调等物品若不及时处置,可能因霉烂腐蚀而损减价值,之前有购买意向的买主也开始大幅压价。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组织37名工人进行了会商。最终,工人们同意以评估价格(189600元)接受成衣、辅料等部分财产,其余设备、空调、电脑、复印机等物品变现近十万元,扣除产生的部分仓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后,余款5万元按照比例进行发放。工人们均对法院工作表示满意,并向法院赠送了锦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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