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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两未成年人持棍斗殴 寻恤滋事被判刑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5-31 19:59:00

关键词: 胶州;未成年人;持棍斗殴;寻恤滋事;判刑;案例;警醒

  大众网青岛5月31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秦红宇)2015年6月4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因与张某某网上QQ聊天发生口角,于2014年6月20日17时许,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志浩(另案处理)、乔磊(在逃)到胶州市第八中学门口的路上找张某某打架,李某某持棒球棍对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进行殴打,后李某某被赵某某(张某某之父)追至204国道旁的绿化带里按倒在地,王志浩骑车带着王某某赶到,王某某手持铁管,朝赵某某比划,要求赵某某放开李某某,赵某某松手后,李某某起身后持棒球棍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张某某、赵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主动到胶州市公安局李哥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 000元,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书面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从轻处罚。另查明,王某某系1997年1月13日出生,李某某系1997年5月16日出生,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王志浩的询问笔录、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陈述、胶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书鉴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过程: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王某某有固定住所,家庭融洽状况:融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工作学习:无工作,个人收入状况:无,遵纪守法状况:无违法记录,邻里融洽状况:融洽,无不良行为恶习,村委管束能力:一般,家庭管束能力:一般,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重大影响,适用社区矫正。李某某有固定住所,家庭融洽状况:融洽,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工作学习表现:有工作不稳定,个人收入状况:一般,遵纪守法状况:无违法记录,邻里融洽状况:融洽,无不良行为恶习,村委管束能力:一般,家庭管束能力:一般,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重大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王某某、李某某平时表现一般,初中毕业退学后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哥们义气思想比较严重,自身缺少辨别和自控能力,心存侥幸心理,致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在法庭上,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及审判员教育被告人要树立正确的目标和方向,遇事要用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可意气用事,动手伤人。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一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系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对王某某、李某某所作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表的内容及结果,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现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处)。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

  注: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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