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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发布典型校园暴力案 同学之间斗殴竟将其砍伤
来源:大众网 2016-06-01 18:26:00
关键词: 青岛;市北区;校园暴力;案例;警示
校园欺凌案件频频发生 (图片来自互联网)
典型案例一:在校学生勾结校外社会人员对同学进行侵害
案情回顾:
被告人徐某某(在校学生)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校学生)有矛盾,2012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预谋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校学生)等人挟持被害人郑某某,并将其带至被告人凌某(社会人员)居住的本市市北区兴德路某号楼某单元某户内限制郑某某人身自由。当日20时左右,王某某、徐某某强行将被害人郑某某带至本市市北区延吉路某楼一房间内欲从事违法活动,未果。当日2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被带回被告人凌某居住的本市市北区兴德路某号楼某单元某户内,22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被其朋友接走。在拘禁郑某某过程中,王某某、徐某某先后对郑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郑某某左眼部挫伤(经鉴定,该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凌某两次以胁迫手段,对郑某某进行性侵害。
后被告人王某某、凌某、徐某某被抓获到案。
处理结果:
被告人凌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评析:
新型校园暴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校园暴力案件的内涵和外延。新型校园暴力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发生在校园范围内的伤害案件,还包括了冷暴力、性侵害、性犯罪等事件和案件。针对上述案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王某某、徐某某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凌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在校学生寻衅滋事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校学生)
因故与赵某(在校学生)发生纠纷,蓝某某纠集多人在青岛市瑞昌路四十四中学门前欲与赵某解决纠纷,赵某因故未能前往,被告人蓝某某在得知赵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持砍刀将来到此处的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打伤,致被害人毕某某右上唇贯通创、右尺骨鹰嘴骨折;被害人黄某某左前臂皮肤裂创并伴左尺骨骨质砍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毕某某之伤属轻伤、被害人黄某某之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蓝某某后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蓝某甲赔偿被害人
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对被告人蓝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被告人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
刑一年。
案件评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砍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蓝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并不认识,双方之间无宿怨,被告人蓝某某在得知约见的赵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仍随意殴打其他人,当众持刀砍伤二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典型案例三:社会人员对在校学生的财产、人身侵害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初中肄业)预谋抢劫后,行至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某号某号楼附近,拦住途经此处的学生王某某,将其带至某号楼某单元一楼楼道内,向其索要钱财,抢得王某某银白色LGS31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和琴岛通乘车卡一张。之后被告人魏某某在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某号某号楼附近,又拦住途经此处的学生赵某某,将其带至某号楼某单元五楼楼道内,向其索要钱财,抢得赵某某人民币40元。
2012年5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预谋抢劫后,行至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某号某号楼附近,拦住途经此处的学生杜某某,将其带至某号楼某单元一楼楼道内,向其索要钱财,抢得杜某某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之后又将杜某某带至某号楼某单元三楼楼道内,抢得杜某某琴岛通乘车卡一张。
2012年5月1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预谋抢劫后,行至青岛市四方区雁山立交桥下地下通道,拦住途经此处的学生张某某,向其索要钱财,抢得张某某诺基亚7310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人民币9元。
2012年5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预谋抢劫后,行至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某号某号楼附近,拦住途经此处的学生余某某,将其带至某号楼某单元三楼楼道内,向其索要钱财,抢得余某某K-TOUHA66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人民币20余元。后被查获到案,赃款挥霍,部分赃物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处理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魏某某的缓刑。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件评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抢劫在校学生,其行为已严重危害校园安全。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四:同学之间互相打仗致人受伤
案情回顾:
路某和刘某系青岛市某中学同班同学,二人平常素有矛盾、关系不太融洽。2013年1月6日下午,二人因琐事又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一起。期间,刘某把路某摔倒在地,并骑在路某身上。在路某反抗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向路某头部及身上砸去,后二人被同学拉开。经鉴定,路某构成轻伤。
处理结果:
经市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某的监护人刘某良、耿某芹于2014年11月10日前赔偿原告路某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
二、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典型案例五:同学之间斗殴,并将同学砍伤
案情回顾:
姚某、栾某和魏某是青岛市某中学在校学生,2013年1月9日18时许,初三二班的姚某在教室被初三六班的栾某、魏某无故殴打,并被栾某用随身携带的用报纸包着的砍刀连砍四刀,致使姚某右手腕、右肩膀、左腰部、左手等多处被砍伤。姚某经海慈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住院29天。后经法医鉴定,姚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处理结果:
经市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栾某、被告栾某甲(被告栾某父亲)、被告王某(被告栾某母亲)于2017年7月1日前赔偿原告姚某各项经济损失15 000元;
二、被告魏某、被告魏某甲(被告魏某父亲)、被告车某(被告魏某母亲)于2015年7月1日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 000元;
三、原告与七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间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典型案例六:在校女同学因琐事殴打他人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原告庞某(女)将被告姜某(女)随身携带的饰品弄坏,姜某自己花钱修好后让庞某偿还维修费,庞某没钱,就向被告解某(女)借钱代为偿还。后庞某迟迟不肯向解某还钱。4月底的一天下午,解某纠集被告姜某(女)、郭某(女)、李某(女)、许某(女)等人将庞某带到教学楼二楼厕所内对庞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庞某带到学校操场厕所内继续实施殴打,致使庞某受伤,并在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处理结果:
经市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姜某甲(被告姜某父亲)于2015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庞颖超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解某甲(被告解某父亲)、被告姜梅甲(被告解某母亲)于2015年9月3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庞某经济损失2万元;
三、被告仲某(被告李某母亲)、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父亲)于2015年9月3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庞某经济损失2万元;
四、被告郭某甲(被告郭某父亲)、被告张某(被告郭某母亲)于2015年9月3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庞某经济损失2万元;
五、被告许某甲(被告许某父亲)、被告马某(被告许某母亲)于2015年9月3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庞某经济损失2万元;
六、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纠纷就此了解,原、被告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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