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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7分钟审结诈骗案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6-03-09 0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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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许某伙同他人购买大润发购物卡后复制,先将真卡低价出售或者折抵现金,再用复制的卡消费,将购买的物品销赃获利。近日,城阳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整个庭审过程耗时约7分钟,当庭进行了宣判。据悉,此案是城阳法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来首次适用于诈骗案件。
2015年8月,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购买大润发超市购物卡进行复制,先后在城阳区春阳路大润发超市、市北区宁夏路大润发超市先使用购物卡折抵现金购物或低价出售给他人,然后立即使用复制卡刷卡消费购物,购买手机、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后销赃获利。采用此种方式,被告人许某两次诈骗他人财物一万余元。2015年8月10日,许某在大润发超市崂山店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时,被超市工作人员识破并扭送公安机关。许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2月5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被告人许某诉至城阳法院。
立案审查期间,城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按照犯罪数额应在一年以下量刑,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经详细阅卷并征求被告人、公诉人意见后,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在本案开庭之前,经被告人申请,城阳区司法局设立的值班律师张某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
2016年2月25日,城阳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独任审判员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因素当庭做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当庭表示服判。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2014年10月,城阳法院被确定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已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500余起,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几个案由,本案是城阳法院第一次将速裁程序适用于诈骗犯罪,实现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新突破。
刑事速裁程序讲求一个快字,从立案审查到案件审结各个环节实现无缝衔接,个案庭审耗时3至7分钟,平均审理周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审限过长造成的“刑期倒挂”现象,从而整体提升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半岛记者 李珍)
2015年8月,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购买大润发超市购物卡进行复制,先后在城阳区春阳路大润发超市、市北区宁夏路大润发超市先使用购物卡折抵现金购物或低价出售给他人,然后立即使用复制卡刷卡消费购物,购买手机、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后销赃获利。采用此种方式,被告人许某两次诈骗他人财物一万余元。2015年8月10日,许某在大润发超市崂山店以同样方式进行诈骗时,被超市工作人员识破并扭送公安机关。许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6年2月5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将被告人许某诉至城阳法院。
立案审查期间,城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按照犯罪数额应在一年以下量刑,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经详细阅卷并征求被告人、公诉人意见后,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案。在本案开庭之前,经被告人申请,城阳区司法局设立的值班律师张某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
2016年2月25日,城阳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独任审判员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因素当庭做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许某当庭表示服判。目前,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2014年10月,城阳法院被确定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单位,截至目前已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500余起,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几个案由,本案是城阳法院第一次将速裁程序适用于诈骗犯罪,实现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新突破。
刑事速裁程序讲求一个快字,从立案审查到案件审结各个环节实现无缝衔接,个案庭审耗时3至7分钟,平均审理周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审限过长造成的“刑期倒挂”现象,从而整体提升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效。(半岛记者 李珍)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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