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年为情所困 刀刺女友竟还想一命抵一命
来源:大众网 2016-03-08 23:51:00
大众网青岛3月8日讯(记者 金红蕾 见习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叶达)1997年8月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的余某,初中肄业文化,案发前在崂山区某工厂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女友岳某,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岳某提出分手,余某不同意并一直纠缠岳某,竟将岳某捅伤。近日,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崂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6月一天傍晚,余某尾随岳某岳某工作的茶叶地继续与岳某纠缠,岳某表示不想再跟余某说话,余某说:“我要让你活不过今晚”,说完就持刀朝岳某面部、项部、肩背部、手部捅刺十余刀,致岳某当场昏迷,余某摸了摸岳某的鼻息,以为人已经死了,就对在场的岳某同事说“死了正好,我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命抵一命”,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在场的岳某同事马上拨打120将岳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岳某面部、项部、肩背部、手部等部位共13处受伤,创口长度累计达25.3cm,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岳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岳某表示谅解。
庭审中,余某一再表示非常后悔,对不起岳某,“当时根本没想过后果,冲动之下就这样做了,脑子里就觉得自己的感情被辜负了,我对她非常有感情,所以她提出分手我才会特别愤怒吧”。
崂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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