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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岛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购60平以上新房可落户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涛   2016-02-24 07:39:00

关键词: 经济区经济 购房合同 新房 房屋所有权证 新建商品住宅

   早报讯 记者昨天从青岛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公安部门了解到,该区近日出台购房落户新政,在该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申请在购房地落户。该政策目前已经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据了解,红岛经济区坐拥胶州湾底,是市委、市政府实施“三城联动”战略的主战场,承担着“做高做新北部新城”的重要使命。围绕这一目标定位,红岛经济区抢抓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机遇,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大力实施“产城一体”战略,全面加快青岛中学、市民健康中心、科技馆等19个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城市功能和品质进一步优化提升,科技人文生态新城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为进一步促进红岛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青岛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调整红岛经济区购房落户条件的意见,规定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红岛经济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同时规定,购房落户红岛经济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规定,凡符合红岛经济区购房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凭不动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稳定收入证明,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6个月以上证明,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退休的依法领取退休养老金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报手续,再由当地公安机关报青岛市公安局审批。

   同时,产权人及随迁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随迁的,需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户籍地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本市工作状况证明;子女随迁的,需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成年子女需提供原户籍地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本市工作状况证明。高新区公安分局咨询电话:66578115。(记者 王涛 通讯员 肖璐)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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