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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规定:人社部门查违法条件允许应录像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张同顺   2016-01-07 09:40:00

关键词: 录音录像;记录设备;行政相对人;违法案件

   半岛都市报1月6日讯(记者 张同顺)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山东省人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规定要求,人社部门查处、处理违法行为、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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