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乘客状告青岛公交索赔万元
来源:大众网 2016-01-04 17:21:00
大众网青岛1月4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坐公交车受伤,要求公交集团赔偿的案子。法院判决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伤乘客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万余元。
原告董某诉称,2015年5月31日16时15分左右,原告在李沧区虎山路车站乘坐被告公交128路车,在虎山路车站开出十几米,被告车辆紧急刹车,将原告头部左眉处撞裂并造成腰部扭伤,物品损坏。
原告认为,他乘坐被告车辆,被告有将他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被告在运输途中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9.8元、交通费110元、误工费10066元,共计10235.8元。
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不予认可,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1.73元。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6时左右,原告乘坐被告所有公交车时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
李沧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交集团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该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享有该公交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送至目的地,并且保证乘客在运输途中免受损害。而本案中被告公交集团未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无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青岛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董某医疗费59.8元,误工费10066元,交通费110元,合计人民币10235.8元。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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