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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版《校车管理办法》出台 多项标准严于国标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5-12-17 16:33:00

关键词: 青岛;校车;国标

行驶在山路上的“大鼻子”校车。

壮大的交运温馨校车规模。

  大众网青岛12月17日讯记者 蒋甜)12月16日,《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题解读会在交运集团青岛温馨校车有限公司召开。大众网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于2015年11月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多项关于车辆硬件方面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
  该《办法》包括八章五十一条,主要涉及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对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内容。《办法》以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参照其他城市先进做法,并结合青岛市校车实际管理经验,为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量身定制。
  《办法》在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要求。如要求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专(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要求与被服务学校和学生家长签订服务、安全协议书,校车配备卫星定位装置、限速装置和车载监控装置等,其中多项关于车辆硬件方面要求高于国家标准。
  在权利下放方面,该《办法》将校车的使用许可、服务方案制定下放。除市内三区(市南、市北、李沧区)外,其他各区、市可按照许可办理流程自主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并根据当地校车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更适合自身发展的校车管理方案。同时,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许可专用章格式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同时,《办法》规定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学生上下车及上车后和下车前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的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站点接送乘坐校车的学生。全方位保障了学生上车前、乘车中、下车后中的每个环节的安全。
  在随车照管员的设立门槛上,《办法》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对照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等。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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