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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政府先垫钱救人 最高可垫10万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3-01-16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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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肇事方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受害者也能够得到救助,医院方面在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时候,“先救人后收费 ”的治疗费用缺口可以得到填补。1月15日,本市发布《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市将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由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其中,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据悉,《办法》将施行到2014年12月31日。

  受害者抢救、丧葬费用可垫付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扣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殡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 ,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公安部门为救助基金管理部门

  根据办法,本市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审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事项。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制定救助基金工作规范及操作细则,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救助基金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各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市救助基金财务进行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高新区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垫付费用。青岛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市级救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监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有七项资金来源

  在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方面,其中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强险营业税的一定数额安排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市财政按照各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数额的70%分配给各市,每季度分配一次。其余的 30%连同部分市级救助基金由市级统筹,专项用于对各市救助基金垫付余缺情况的调剂补助。

  各市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分配和补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国库部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等。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赔偿费用,由赔付人依法缴付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由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缴同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应当登记备案,待明确损害赔偿权利人后依法处理。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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