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爆炸事故被处理瞒报责任人疑系替罪羊
来源:央视《新闻1+1》 作者: 2013-01-05 08:18:00
费三元
《新闻1+1》2013年1月4日完成台本 ——真相,怎么可以掩盖?
(节目导视)
解说:事故发生已经11天,山西中南铁路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死亡人数仍未查清。
赵旭 本台记者:除了目前已经确定的8名遇难者和5名伤者之外,他们还将对当天在现场施工的所有工人进行一一排查。
解说:安全事故、人命关天,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为什么敢蓄意瞒报?
李小鹏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瞒报发生在管理良好的中央企业的身上,我们强烈地谴责这种行为。
解说:空白的接诊记录,神秘的出警记录,从事故发生到被知情人曝光,整整5天,还有谁参与了犯罪?
声音来源:新华社记者 梁晓飞
基层的施工人员或者基层的项目经理部肯定涉及到瞒报了。
解说:《新闻1+1》今日关注:真相,怎么可以掩盖?
(画面提示)(2013年1月1日)
李小鹏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责任事故发生在大名鼎鼎的中央企业身上,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瞒报情况发生在管理良好的中央企业的身上,我们强烈地谴责这种行为。
主持人 董倩:晚上好,您现在收看的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刚才您看到的那段视频是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在1月1日的时候,在一起事故的发生现场发表的一个讲话,他为什么要说这样的话?这是因为这起发生的事故,它是发生在山西省中南部铁道通道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这起事故造成的是8死5伤,这起事故发生在11天前,而过了5天之后才有网友通过网络曝光这种形式为大家所知,这中间有5天的时间,这5天是瞒报,这5天发生了什么?让我们还是回到今天下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在“12·25”事故第二次媒体通气会上去看一看。
解说:2013年第一天,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继奎因为瞒报事故向公众道歉。
(2012年12月31日新闻)
解说: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山西省临汾市由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在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解说:瞒报?又见瞒报?今天记者来到事故现场,工地已是一片寂静,已经停工数日。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出了事情的那些人公司里都打发走了,人都是半夜里走的,伤员被大巴车拉走了,一个人给了两万块钱全拉走了,没受伤的都给了钱,都让走了。
记者:钱是谁给发的?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我也不知道是哪一个,反正是公司里面的。
记者:那些人都运到哪里了?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运到南边了,运城、蒲县,哪儿都有。
记者:死了的人赔了多少钱呢?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我们当地的这个(遇难工人)赔了85万。
解说:今天下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12·25”事故第二次媒体通气会,通报了调查组目前的工作进展。
刘德政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这个目前死亡人数就是8个人,对这8个遇难者核准是能做到的,现在已经做到了,但是还有没有了,那需要一个一个排查,除了这8个人以外的所有人都需要排查好,才能最后确认锁定这个数字。
董倩:我们不妨对这起发生在山西中南部南吕梁山隧道的事故进行一次时间上的梳理。我们来看事故发生是在2012年的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那么在12月29日晚上22点左右,也就是说过了4天左右的时间,网友才进行了发布,中间有了大量的空白期。到了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会才发表了一个通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瞒报事实真相的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这经过了25日到31日的时间,而我们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说事故发生之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之后,应当于一个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那么他们也应该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应当说两相对比,时间相差的实在是太大了。在国务院的相关条例里面规定的是立即一个小时、两个小时,但是我们看到的现状却是几天、四天、五天这样的时间。那接下来我们就连线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王教授,您怎么看待这个法律上对于时间如此细密的这样的要求和规定和现实中这种几天的差异?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觉得这种差异首先是在事故的现场以及可能事故现场背后的一些人,对于这么重要的一个行政法规公然的一种嘲弄,因为我们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这个规定来看,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具体的时间,其实背后是有生意的,那就是事故一旦发生之后,当然要报告,但是报告其实只是目的之一,报告背后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事故发生以后应该是要启动这种紧急的救援的预案去保证那些尚有可能被挽救的生命,去挽回那些尚有可能挽回的这些财产的损失,所以,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瞒报事故,这种恶劣一方面是反映在时间的这种巨大的反差上,还有一个是这种巨大反差的背后的瞒报,其实有可能就是一次人为的二次事故,它导致了很多,有可能本来得到挽救的生命失去了。
董倩:那您的意思就是说本来立刻一个小时、两个小时,这么紧凑的时间安排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更有效地去救人,但是如果他们故意的、人为的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几天的话,不但不是救人,甚至有可能害人或者杀人,是这个意思吗?
王锡锌:对,如果我们说有些时候生产的事故的确是因为技术的或者说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话,那么这种瞒报以及瞒报可能带来的对生命和财产的这样一种损害的加大,其实就是人祸。那么对这种人祸,我们在法律上一定要注意不仅仅是要关注瞒报这样一个事件本身,而且要去深入地去挖掘瞒报背后的动机,要去调查瞒报可能带来的对那些工友生命的影响,对财产损失的影响,瞒报事故的背后其实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因为瞒报可能带来的加大的损害上面。
董倩:那王教授如果按您的了解,就刚才我们引述的国务院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例,如果仅仅是瞒报的话,他受到的惩罚是什么?如果说由瞒报导致的二次伤害带来的一系列的后果的话,他面临的这种惩罚又会是什么?是一个量级的吗?
王锡锌:这两种应该说带来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不在一个量级上,如果说仅仅是事故的现场或者说企业,瞒报事故或者谎报事故的话,那么这个处罚通常是行政罚款、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有一些行政处分,有的时候会有一些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我们知道瞒报一旦发生事故,假如我要去隐瞒的时候,我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救援,我就不可能启动紧急的预案,我就不可能调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这种现场的救援,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人,本来是可以得到救援的,但是因为瞒报、为了避免小的事故,可能导致这种人生命的伤害,这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故意杀人,所以带来的法律责任其实应该说是有很大差别的。
董倩:好,非常感谢王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问题跟您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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