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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伙退鞋遭拒拽倒售货员 成被告要担责80%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6-03-09 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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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3月7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货不成小伙子伤害售货员的案件。20岁小伙王某在李村某商场内买了一双鞋,后来发现买贵了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拽到了售货员张某,致使张某脑震荡。李沧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80%责任。

  李沧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在李沧区某商城内因购、退鞋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原告受伤。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脑震荡、下颌外伤、耳外伤、左膝外伤。

  原告张某称,该事件的起因是原告不给被告退鞋,被告就站在原告店门口对其他顾客说不要进这个店买鞋,这个店的鞋不好,原告因此不想给被告退鞋,被告就直接去原告抽屉里拿钱,原告及另一名店主拖住被告不放并要求报警,被告为急于脱身,将原告摔在地上,导致原告受伤。

  被告王某称,2015年5月26日下午四点多,被告到原告处买鞋,后发现买贵了,被告跟原告商量退货,求了原告半天,原告仍不给退,后原告火了,开始骂被告,把被告买的鞋扔到外边去了,并跟另一个中年女子一块往外推被告,被告挡了一下,原告就拽着被告,并且吆喝说:打人了,打人了,谁谁谁快来。不知道从哪里过来一个较胖的男青年,过来之后就想打被告,被告想跑,原告就拽着被告的胳膊不让他走,被告使劲一拽胳膊,原告被被告拉倒,就躺地上了。

  李沧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纠纷的起因是原告不给被告退鞋,在这种情况双方产生争执。根据被告在公安卷中的陈述,原告拽着被告的胳膊不让他走,被告使劲一拽胳膊,将原告拉倒,原告就躺地上了,综合本案的其他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的受伤是因被告导致,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法律责任。但原告作为销售者,在遇到消费者要求退货时,没有保持冷静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处理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双方进而纠纷升级发生肢体冲突并致损害后果的产生,故原告对本次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次纠纷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承担本次事件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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