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遛狗险被天降玻璃瓶砸到 物业称将贴通知
来源:燕赵晚报 2015-01-28 14:00:00
“25日晚上我女儿在楼下遛狗,不知谁从楼上扔下个玻璃瓶,正好砸到她胳膊,把孩子吓坏了,这种行为实在让人气愤!”27日,家住南高基小区的张女士致电本报,心有余悸地讲述10岁大的女儿遭遇“高空炸弹”一事。
张女士家住南高基小区3号楼,她的女儿今年10岁。1月25日晚9时,张女士的女儿到楼下遛狗,当走到单元门前的垃圾箱附近时,忽然听到“啪”的一声,伴随而来的是玻璃破碎的声音。当时女孩并未在意,仍继续遛狗。然而没过多久意外却发生了,又有一个物体从高空坠下,正好砸在女孩左胳膊上。这突然一击,把女孩吓得不轻,赶紧将张女士喊下楼。
“我到楼下一看,也吓了一大跳,地上散落着好多蓝色的碎玻璃碴子,是有人从楼上往下扔玻璃瓶,正好砸中了我家孩子!”让她颇感万幸的是,由于天气寒冷,女儿身上穿着厚厚的羽绒服,胳膊才没有受伤。“当时天太黑,孩子也没留意到瓶子是从几楼扔下来的,所幸只是砸在胳膊上,要是砸在头上后果简直不堪设想!真不知道做出这种事的人是怎么想的!”她气愤地说。
27日,记者联系上小区物业经理,他称,已接到张女士投诉,由于事发夜间,无法判定玻璃瓶到底是从谁家投掷下来,因此只能大致锁定一个范围,派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去查看。“我们没有执法权,只能提醒高层住户不要随便往楼下投物品,以免伤及无辜。”他表示会尽快在小区贴出通知,希望每一位居民都要自觉,安全的居住环境需要大家一起维护。
对此,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事件对人身造成伤害后,有明确事故责任人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记者 卞静 通讯员 王佳荟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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