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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铁建成后试运营至少1年 设特别保护区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4-02-24 07:32:00

关键词: 青岛;地铁;试运营

  2月23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出台,新办法规定,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预留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换乘枢纽、公交车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要在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等7个范围设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护区内除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站点旁应预留停车场

  根据规定,青岛地铁集团统筹承担全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招投标、建设、资源开发与运营等企业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建设。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预留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换乘枢纽、公交车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周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地,提前纳入土地储备。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 ,市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范围及空间内,享有土地与物业、广告、商业资源等的综合开发经营权。轨道交通相关公用设施用地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征收范围。

  供热管线迁改避开采暖期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管线和市政基础设施、占用绿地、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提出迁改计划。产权单位进行供热管线迁改的,应当避开采暖期。

  迁改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产权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法承担;非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提高标准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7个范围划为特别保护区

  根据批复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上方和两侧各一百米内。

  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轨道交通过海隧道两侧各五十米内。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建成后试运营不少于一年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政府投资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纳入地铁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并根据监测和检测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每年至少两次应急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源,编制深基坑失稳、隧道塌方、漏水、地面大面积沉陷等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相关预案,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朱薪雨

    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402/20140224/news_20140224_2372083.shtml?i|241605:1

初审编辑:周传金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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