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股权给分红
来源:青岛早报 2016-06-03 07:16:00
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发《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市出台的首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面的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入股奖励、收益分成。
两种方式促成果转化
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入股奖励,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收益分成,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股权出售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
《实施办法》明确了企业主要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高校院所可通过入股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需不低于1:1比例购买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最高为300万元。小、微型企业可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高校院所实施入股奖励,高校院所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入股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年度奖励总额可达利润的15%
分红激励明确了企业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两种方式实施激励,高校院所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成实施激励。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一是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二是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三是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的,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实施项目收益分红。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应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年度激励总额最高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5%。而高校院所实施收益分成,一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收益分成,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二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投产后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收益分成。
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入全留归本单位
《实施办法》规定,要从税收、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双肩挑”人员的激励等方面,为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保驾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个人股东可在不超过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院所自主决定成果的转移转化,不需审批或备案,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拥有优先处置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本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高校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另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后,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我市引进的共建院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正副职均可获得一定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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