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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租房租赁新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1380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杨淑淇   2016-06-01 15:32:00

关键词: 青岛;公租房;新标准

  大众网青岛6月1日讯记者 杨淑淇)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策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
  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
  新政策将青岛市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其他条件不变。调整后,青岛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加强
  保障面积标准提高。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提高。新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调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2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810元(含)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由区相关部门统筹辖区内商品住宅市场租金水平和被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新标准自今日起施行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陆续组织辖区内已享受青岛市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10元)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同时,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且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380元的申请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具体时间以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的办理时间为准。尚未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按规定提供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领取租赁补贴。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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