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23万元工资 "不懂法"女老板被判七个月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2016-01-01 09:39:00
临近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突发事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4%。有些公司或者个人,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漠,认为欠工资没什么,有的甚至藏起来躲债。殊不知,他们这样做,很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会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判刑。记者采访了解到,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判刑的人员中多数是因为不懂法,不知道欠薪会构成犯罪。自2013年以来,本市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十余起。
■案例一 女老板自称不懂法
张某和丈夫齐某2003年在胶州开了一家服装厂,张某是法人代表。2013年8月,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停产。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公司拖欠2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欠缴职工2013年6~8月份保险费共计27万余元。
2013年9月,胶州市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张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3年10月,胶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服装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月30日(除夕)下午,张某家属请求执行机关批准张某回即墨老家过年,得到执行机关同意。2014年2月,执行机关民警通知张某返回胶州,张某称过完元宵节返回,随后又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直接更换了手机号码,失去联系。警方赶到张某即墨老家寻找,张某却已不在此居住。2014年6月,公安机关将张某上网追逃,同年12月24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指控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胶州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中,张某提到,自己尽管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但业务不熟悉,主要是在家里养育儿女,另外,2015年其丈夫刚去世,经济比较困难。另外,张某特别提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欠工人工资也会被判刑。
胶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青岛某服装公司法人代表,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逸,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能够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包工头欠工程款逃跑
刘某是一个包工头,2013年3月,他承接了某高速公路第一标段工程,并雇佣了张某等17人为其干活。一开始,刘某每个月发工资还挺及时,但到了后来就开始拖欠工资。张某等人去讨要,刘某就说发包方还没付给他钱,只能让大家再等等。2013年8月,刘某已经拖欠了张某等17人工程款11万多元。8月27日,发包方支付给刘某劳务费、工程款等人民币15万元。拿到钱后的第二天,刘某就从工地消失了,不仅人找不着了,手机也关机。他先后跑到临沂、南京等地藏匿。同年9月份,即墨市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刘某工地的办公场所。9月11日,刘某被警方抓获。刘某被抓后,家属代其缴纳了全部工资款。
即墨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案发后自愿认罪,已全额支付工人的工资,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主要针对有钱不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据即墨法院王法官介绍,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告诉记者,这类案件的认定首先考虑是不是有财产而拒绝支付,前提是“有”,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欠薪当事人都构成此罪。
讨薪别过了诉讼时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王恩民律师表示,外来务工人员讨薪最重要的是要准备好证据,特别是证明自己和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招聘简章、记录以及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考勤记录;上岗证、工作证(牌)、出入证、加班记录、押金收据、工资欠条、同事证言等。另外,讨薪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遭遇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拨打工会“12351”维权热线,或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第二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可拨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12333”热线。投诉时要注意:拖欠工资行为须是2年内发生;查清隶属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监察机构投诉;投诉书面材料要说明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说明被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要求足额支付工资等投诉请求事项。
第三步: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步:打不起官司的讨薪农民工,可以向欠薪的老板和单位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帮你打官司。申请时要提交:①身份证明材料;②经济困难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可打这些电话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电话:82670331,区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为:市南区68896007、市北区83902705、李沧区84616606、崂山区88978673、黄岛区86116363、城阳区87868123、即墨市88531461、胶州市82205962、平度市88321809、莱西市66030151、保税区86766803。
责任编辑:蒋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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