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鲜果蔬禁止标注时令价 明年2月1日实施
来源:青岛晚报 2015-12-27 09:05:00
昨日,《青岛市物价局餐饮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规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要明码标价,八种行为被明令禁止,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较为频繁的商品禁止标注 “时令价”。针对时下流行的网络团购、Ipad点餐等新生事物也作出了规定。新规将于2016年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电子菜单标价要真实明确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以标价签、价目簿和价目表为主要方式。
针对部分商家已开始实行智能触摸屏进行点餐。《规定》提出,电子点菜系统标价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结算前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纸质消费明细清单。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在互联网发布其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以及与价格相关的内容信息,应当真实明确。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菜肴、面点,应标明菜肴、面点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销售酒水、香烟等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应当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销售同一种类商品,有不同规格的,应当如实标明。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格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
误导消费最高处5倍罚款
在新规定中,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等八种行为被禁止。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沛)
八种价格行为被禁止
不明码标价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使用“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
串通涨价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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