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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修改生态补偿办法 资金系数涨至40万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王媛   2015-12-20 09:58:00

关键词: 生态补偿;平均浓度;污染反弹;涨至

  半岛都市报12月19日讯(记者 王媛) 19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原《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并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各地市从省级获得的补偿资金额度为“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治气有功,从省级获奖的生态补偿金将增多,治气不利,上缴的资金也将更多。

  根据该办法,省环保厅、财政厅对各地市生态补偿资金的考核有一套详细的计算公式。以青岛为例,先要根据考核指标项算出考核得分,考核得分 =[(上年同季度PM 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 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 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 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 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 2 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 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 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青岛为第一类,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

  各地市实际所获得的省级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依照此次修改,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这意味着17城市的空气质量如果取得改善,补偿力度将翻番,同时,空气质量退步的话,上缴的罚金也更多。

  “通知”要求,修改后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据记者了解,这已是《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第二次修改,办法最初于2014年2月26日发布实施,2015年3月18日,第一次修改增加了第九条,即“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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