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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监管意见 小作坊食品将全能查"底细"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魏海洋   2014-12-17 07:47:00

关键词: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名称

  

  半岛都市报12月16日讯(记者 魏海洋) 长期以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没有具体规范可循。16日,记者了解到,岛城首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对小作坊的生产要求和生产食品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规定小作坊禁止向商场超市、连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乳制品、罐头制品及酒类。

  “食品小作坊的管理都是采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规范标准。”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套标准用在小作坊身上显得太过严格,鲜有小作坊能达到该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的话,小作坊达不到生产企业规范,如果取缔了则影响小作坊生产者的生计,对于消费者消费也不方便。”该负责人说,出于人性化执法以及为民监管的目的,青岛改革创新,在省内率先出台了相关规范。该意见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以家庭成员为主),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单位或个体。

  记者了解到,青岛将按照“巩固提高一批、规范整合一批和整顿取缔一批”的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改进监管方式,不断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水平。同时也亮出了整治和规范的时间表。据悉,2014年底前,要完成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摸排工作,全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将被熟知。2015年上半年,要完成告知性备案总数的70%,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告知性备案工作,这样就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食品小作坊最基本的可追溯机制,为小作坊制定“身份证”。另外,三年内实现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全覆盖,建档以后监管人员将定期进行检查,并依法取缔黑窝点。

  解读

  要明确“黑窝点”和“小窝点”

  在意见中,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出了基本要求。其中要求,小作坊的生产场所应当真实、合法;具有必要的生产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而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证索票,做好记录。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相应标准,不得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级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定期将生产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要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扰民因素。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这些小作坊要实现基本的可追溯,明确什么是黑窝点,什么是小窝点,取缔和规范并举。”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实施告知性备案制度,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按网格化管理原则,由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据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生产条件的,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监管

  食品加工小作坊每年要抽检

  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都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应置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预包装的 ,包装上应当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并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者、告知性备案证明编号等。另外,要将小作坊食品抽检纳入市、区(市)两级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市级、区(市)级要加大对高风险、重点和消费量大食品的监督抽检密度,及时对抽检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消费预警,及时公布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抽检结果,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抽检不合格小作坊食品由各区(市)食安办督促街道办、乡镇政府会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按食品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规定处理。 记者 魏海洋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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