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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不办证12户接罚单 个人1000单位10000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2-08-28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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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自去年2月1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岛城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12户出租业主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办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接到罚单,这也是岛城开出的首批罚单。据悉,截至目前,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共向700多户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房屋诈骗多与租赁有关
近几年来,我市涉及房屋诈骗及纠纷多数与租赁有关。首先是“群租”问题层出不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来接到大量有关“群租”方面的举报,很多查处的“群租”房屋人均租住面积不到2平方米,存在严重的消防、用电安全等隐患。另外“一房多租”及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30日内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侵犯了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老百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及时发现而避免上当受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信息管理科科长刘希平说,我市去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打击违法租赁及防止租赁欺诈行为的有力武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既要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的真伪,又要审查出租房屋的权属是否和出租人一致,是否存在共有人情况,还要审查是否一房多租和非法转租等情况,这些信息对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首批12户业主接罚单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去年起联合公安、工商、税务、街道、中介公司、物业公司等多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大力稽查,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网络。
截止到目前,绝大多数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当事人都能及时主动补办房屋租赁登记,但仍有79户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进行限期改正。根据 《商品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行政处罚细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对这些当事人分期分批进行处罚。包括市南区延吉路117号14号楼1单元孙某、市北区福州路133-17号庞某以及市北区辽宁路228号11层张某等首批12户现已通过行政处罚立案及调查等程序,等待他们的将是个人最高1000元、单位最高10000元的罚款。
8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根据市政府 “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公布的房屋租赁行政处罚裁量及细化标准,8种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一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二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依法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三是出租住房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四是出租住房人均租住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五是出租住房不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六是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是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八是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
以上这些违法房屋租赁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处罚力度也分为5到6档,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轻则“责令限期改正”,重则“个人1000元、单元10000元的罚款”。希望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改正的市民及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免收到高额罚款。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设立了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网上举报平台:http://i.hiao.com/hd/index170.html,举报电话:83662678,市民遇到非法“群租”扰民、“一房多租”或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诈骗等问题可举报。
(记者 孙静芳)
房屋诈骗多与租赁有关
近几年来,我市涉及房屋诈骗及纠纷多数与租赁有关。首先是“群租”问题层出不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来接到大量有关“群租”方面的举报,很多查处的“群租”房屋人均租住面积不到2平方米,存在严重的消防、用电安全等隐患。另外“一房多租”及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30日内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侵犯了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老百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及时发现而避免上当受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信息管理科科长刘希平说,我市去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打击违法租赁及防止租赁欺诈行为的有力武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工作人员既要审查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的真伪,又要审查出租房屋的权属是否和出租人一致,是否存在共有人情况,还要审查是否一房多租和非法转租等情况,这些信息对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首批12户业主接罚单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去年起联合公安、工商、税务、街道、中介公司、物业公司等多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大力稽查,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网络。
截止到目前,绝大多数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当事人都能及时主动补办房屋租赁登记,但仍有79户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进行限期改正。根据 《商品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行政处罚细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对这些当事人分期分批进行处罚。包括市南区延吉路117号14号楼1单元孙某、市北区福州路133-17号庞某以及市北区辽宁路228号11层张某等首批12户现已通过行政处罚立案及调查等程序,等待他们的将是个人最高1000元、单位最高10000元的罚款。
8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根据市政府 “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公布的房屋租赁行政处罚裁量及细化标准,8种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一是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二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未依法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三是出租住房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四是出租住房人均租住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五是出租住房不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六是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七是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八是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
以上这些违法房屋租赁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处罚力度也分为5到6档,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轻则“责令限期改正”,重则“个人1000元、单元10000元的罚款”。希望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改正的市民及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免收到高额罚款。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设立了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网上举报平台:http://i.hiao.com/hd/index170.html,举报电话:83662678,市民遇到非法“群租”扰民、“一房多租”或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诈骗等问题可举报。
(记者 孙静芳)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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