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提醒蚊香含农药有毒 老弱孕婴需远离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2-07-30 1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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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7月29日讯(记者 王媛) 盘式蚊香、液体蚊香、电蚊香片、蚊香贴……夏天是蚊虫活跃的季节,各种式样的驱蚊产品成为岛城各超市的走俏货。然而,29日市消保委发布今年第6号消费警示,称市面上的蚊香产品是按农药产品来管理的,其所含的农药成分具有一定毒性,市民应当谨慎使用。
近日,青岛市消保委工作人员针对岛城市场的蚊香产品进了持续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蚊香产品的包装盒上都用很小的字号标注着“低毒”、“微毒”等字眼。这令消保委工作人员心生疑问:蚊香属于日常消费用品,其中的毒性从何而来?
还有一个现象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在蚊香产品的包装标识中,除了有常规的生产批准证号外,还有“农药登记证号”、“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蚊香产品为什么用农药批号?
调查取证后,消保委联系了相关部门。经最终证实,蚊香产品中常见的“右旋胺菊酯”、“炔丙菊酯”、“四氟甲醚菊酯”等实为农药成分。根据国家当前的规定,凡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等有害生物的农药使用,一律应当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多方调查求证,工作人员获悉,蚊香含农药 ,因此生产者才必须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等。而蚊香所含的农药有一定毒性,因此蚊香产品会在包装上标上“低毒”、“微毒”等字眼。
调查清楚后,29日,青岛市消保委紧急发布2012年第6号消费警示 。警示首先指出,市民购买驱蚊产品应尽量选择毒性小的。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蚊香应在标签或在说明书上注明农药名称 、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以及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产品性能、毒性和注意事项等。市民购买时,要注意查看产品包装标识,进行毒性比较,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和质量无保障的散装蚊香。
警示中还称,标识“无味”的驱蚊产品并不代表就是“无毒”。即使驱蚊产品“无味”、“无烟”、“无尘”,其能杀虫驱蚊的有效成分依然是农药 ,只不过是气味较小,不易被闻到。市消保委提醒市民,不要因为蚊香“无味”,就长时间在不通风的地方使用。
■调查
多数人不知蚊香属于农药
关于市消保委发布的警示 ,有多少市民知道蚊香属于农药呢?29日,记者走访多家超市 ,发现蚊香、花露水、杀虫剂等驱蚊产品正卖得火热。在台东一家大型超市,仅盘状蚊香、电驱蚊片、电驱蚊液、驱蚊喷雾、灭蚊剂等驱蚊类产品就摆满整整一个货架。在香港中路一家超市的显眼位置,电蚊香和驱蚊喷雾正在促销,醒目的促销广告和便宜的价格引得不少市民抢购。
在这些驱蚊产品的成分说明里,记者看到,“菊酯”类成分十分常见,如“氯氟醚菊酯”、“四氟甲醚菊酯”、“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等,一些驱蚊水还标有“避蚊胺”。根据市消保委的调查,这些成分就属农药 。
“蚊香属农药?还真不知道!”得知蚊香的真实“身份”后,市民郭女士挺吃惊 ,“平时知道点蚊香要通风,杀虫剂喷多了也呛人,但从来没想到蚊香是农药 。”市民陈先生也表示意外,“如果蚊香含农药 ,那一定也能毒人。”
记者随机询问了10位市民,他们均称不知道“蚊香属于农药”。走访中记者还注意到,有些驱蚊产品对“毒”避而不谈,但在“注意事项”中特别说明“必须充分通风”、“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有的还标注了“中毒急救方法”。
■提醒
婴幼儿最好用“物理避蚊”法
“儿童蚊香”是近两年新兴的产品,市消保委提醒称,婴幼儿器官敏感娇嫩,蚊香散发的驱蚊物质可能会引起不适影响健康。孕妇、老人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使用蚊香,可能引发头晕、呼吸道过敏、神经系统受损等情况。因此,以上人群在使用蚊香时应格外注意,要尽量放在通风的地方,而且不要长时间使用。婴幼儿最好采取“物理避蚊”法,比如安纱窗、挂蚊帐、使用灭蚊灯、电蚊拍等。
市消保委提醒市民,购买驱蚊产品要注意保留发票等销售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维权举证。如果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驱蚊产品,可拨打市消保委热线96009315进行咨询、投诉。
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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