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两万斤铝材路上被偷 快递无资质卖方也担责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2015-12-21 09:05:00
青岛一家公司,买了一万多公斤铝型材。他们和卖家约好了,卖家找个“快递”来运输货物 ,双方在合同里还约定了,要是半道上东西丢了、坏了,就得由运输方负责,谁负责运输,丢了东西就得谁负责。无巧不成书,这东西路上真被偷了。是不是按照约定由“快递”公司负责呢?法院审理判决,卖方也要负责,因为他找的运输方没资质!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青岛甲公司与吉林的一家公司签订铝型材购销合同,青岛甲公司向吉林这家公司购买铝型材10243千克,供货价格不含运费和保险费。两家公司还在合同约定:吉林这家公司找人托运,运费由青岛甲公司承担;运输途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由运输方承担。
不巧的是,这批货真的出现了问题。在运输的半路上,货竟然被偷了。到底咋回事呢?据了解,吉林这家公司代理与张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张某将货物运输到青岛甲公司,约定运费5300元,货到后由青岛甲公司支付,还约定货物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由张某按价赔偿。张某到仓库装运了铝型材,结果运输途中铝型材被盗了!那怎么办?张某认倒霉,他还出具了责任书,自认称“型材在运输途中被盗,责任完全在于运输方。由此给收货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运输方赔偿。”
但青岛公司并不认可这个结果,他们要求吉林的卖家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到底为啥呢?原来青岛甲公司认为,吉林这个卖家找的托运人没资质 ,而且还没按约定办理运输保险,现在出事了自己得不到赔偿。所以要求吉林这个卖家公司担责。
双方闹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都约定好了,出现损失由运输方承担,而且吉林的这个卖家虽然没代办货物保险,但这个和货物被偷也没必然因果联系,所以不用承担责任,损失由运输人张某承担。
青岛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吉林的卖家代办托运,吉林公司委托了张某个人进行运输。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 、公路 、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吉林这个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铝材,但张某个人没有运输资质,所以违法合同约定 ,有明显过错,应担承担违约责任。而张某也已承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第一责任人,而吉林公司应在张某不能赔偿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改判吉林的卖家公司在被上诉人张某不能赔偿的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适当履行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由于不适当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叫适当履行呢?是指合同当事人要切实、准确地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就这个案子,法官认为,双方约定由卖家代办托运,合同中对“代办托运”并无明确约定 。很显然,如果委托规范的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本案的货损运输企业足以承担。但没有选择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而委托个人运输,这就是不适当履行。所以吉林的公司对该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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