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诉奥巴马取得进展 核心诉请获美法院受理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2013-03-03 08:37:00
备受关注的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件有了阶段性进展。今天上午,三一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通报该案的核心诉请已被美国法院裁决受理。这一结果打破了外界对美国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表明美国法院对总统令下达的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焦点
核心诉请被法院认定有权审理
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当地时间2月22日签署了裁决结果,称“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三一集团在美成立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针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即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美国海外投资审查委员会)一案。
此前,由于美国法院从未有过受理外国企业起诉CFIUS和总统的先例,关于该案件能否获法院受理存在很大争议。有专家指出,奥巴马作为一个尚在任期内的美国总统,他所做出的决定是否受到美国的司法审查将是本案的关键。
本次裁决结果显示,法官裁决认定,三一方面在诉请中的第4条,认为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机会听取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Ralls公司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部分,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但驳回了三一方面的其他诉求。对此,三一集团表示,此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恰恰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
目前这一阶段性结果,直接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721法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据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事实上,美国地方法院裁定其拥有对此案的审理权,已经出乎我们意料,我们前期都已经做好了到美国巡回法院上诉的准备。这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巨大鼓舞。”
影响
法庭裁决意义超越案件本身
自诉讼提出以来,围绕三一诉奥巴马及CFIUS,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在国家安全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而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
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不仅打破了全球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起诉CFIUS的“禁忌”,也令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
过去,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遇到CFIUS干涉的唯一出路,就是 “投降”走人,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如华为、中兴等都曾遭到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
“我们希望三一此举能促使CFIUS更加慎重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加透明公正地处理外国企业赴美投资问题。我们更加希望这一行动能够为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及投资提供借鉴。”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说。
根据裁决书的要求,奥巴马总统需要就其决定进一步做出解释,包括Ralls公司是否在交易中拥有可能引发正当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权;该公司是否有权得到机会接受听证;正当程序条款是否要求总统在就不可评审的国家安全问题全权自行做出决定时,需要揭示决定背后的理由等等。
三一方面透露,下阶段,法庭将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
回放
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
2010年8月,三一集团在美注册成立了罗尔斯(Ralls)公司,开展风电投资与建设。去年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罗尔斯公司在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兴建4座风力发电厂,并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星期之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且在90天之内从这个风力发电项目中撤出全部投资。
该项目此前也曾收到过CFIUS的临时性禁令。为此,罗尔斯公司把CFIUS告上法庭,此后,罗尔斯公司又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更新诉状,将美国总统奥巴马追加为该案的共同被告。
罗尔斯公司认为,奥巴马和CFIUS在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给出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做出该项目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结论,采取极为严厉的强制性停工、三一设备禁用等措施,违反了美国行政法规。专家认为,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对中国在海外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事件。(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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