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专家:农民工“市民化”不能与土地挂钩
来源:中国网 作者: 2013-01-06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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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市民化”不能与土地挂钩(问计2013)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提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本质上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户籍制度改革方向是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制度
“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尽快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
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一个核心问题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如何更好实现这些目标,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
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记者:我国大量农民工融入城镇难,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韩俊: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目前,不到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非户籍的常住人口。大量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就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他们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却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落户难。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对流动人口基本没有放开,或者设置的门槛较高。
住房难。大部分地区未将农民工作为住房保障对象,缺乏针对农民工特点的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政策。
看病难。由于新农合报销限制,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不高,以及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大量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正规医院的医疗服务。
子女入学难。目前约2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无法入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最近很多省份陆续公布了异地中考高考方案,但人口流入省份的方案“门槛”整体还是比较高。
记者:大量农民工尽管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还没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韩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要以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为核心,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强化输入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权利。全面实行输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逐步降低门槛,对长期在本地就读的,允许就地参加中考、高考。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安全、公益、便利的基本医疗服务,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和整合“碎片化”的社保体系,扩大农民工社保覆盖面。实现农民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全接续,制定促进农民工参保的政策措施,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推动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改善其居住条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逐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记者:谈到农民工市民化,不得不提户籍制度,它是造成农民工不能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最大障碍,今后如何突破?
韩俊:户口是造成城乡居民待遇差别的最大障碍。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逐步剥离,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行省级行政区域内“一证通”。居住证办理者,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
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逐步全面放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中等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大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权利。
“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财产权利
记者:有人说,给农民工城市户口,让他们享受均等公共服务,他们就应该放弃土地,否则两头好处都占,不公平、不合理,这种观点您怎么看?
韩俊: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计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是国家无偿给农民的福利,而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必须完全尊重个人意愿,不能把农民工获得城镇户口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必须尽快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明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涵和实现形式。在确权的基础上,为农民颁发具有更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加快建立统一、权威的农地权利登记体系。
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更大的处置权。要在健全法制和发育土地市场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或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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