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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抽检一份样品不合格 同款产品或都将下架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2012-12-26 1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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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标准
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抽检而设计的,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
新标准
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一旦检验机构出具“总体不合格”的结论,省工商局就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下架该商品。
25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下简称新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下架抽检不合格的同款商品。堪称史上最严抽检新规。
旧标准:
只判定“该批次”不利执法
记者了解到,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
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
“旧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抽检而设计的,没有站在质量监管部门的角度去考虑,在实际操作中不利于执法。”广东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业怀指出,“同时,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
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此后,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提升到目前的接近90%。
新标准:
一份样品不合格同款产品下架
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
一旦检验机构出具了“总体不合格”的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就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下架该商品。记者了解到,至今全省工商系统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
新规破解:
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四大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四大“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
省工商局:
判定很慎重不存在矫枉过正
按新规,工商部门一旦抽检发现某一件样品不合格,不仅与样品同生产批次的商品要下架,而是同款式所有批次商品都要下架;不仅处罚被抽检的销售者,所有销售同款商品的销售者都可能受到处罚!
毫无疑问,检测新规大大增强了对商家的威慑力,但是真的严格实施起来,如何避免矫枉过正?特别是对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品牌,假如主打产品检查出了问题,全省下架同款产品的代价对于企业而言是否会成为灭顶之灾?
对此,陈业怀指出:“新标准不存在打击面太大或者矫枉过正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就是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新标准只是让执法环节更好地与法律法规衔接。”
同时,陈业怀还强调,“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被认定为‘总体不合格’才会导致同款产品全省下架的后果,如果仅仅是‘子总体轻微不合格’,则不会导致同款产品全省下架,而是局部下架”。
此外,新标准中的异议程序也给了企业第二次机会。陈业怀表示:“新的国家标准允许采用重新抽样的方法复检。复检中发现某一款产品仍然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涉及面广的话,才会判定该商品‘总体不合格’。应该说,‘总体不合格’结论本身已说明该样品质量问题很严重,所以得出该结论也会很慎重,论证过程会很严谨。”
乳品专家:
同款产品下架后果比罚款严重
一旦一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该企业同类型的其他产品均要下架,有乳业专家认为,严管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对乳制品行业而言,有助于消费者恢复对国产乳品品牌的信心。
据悉,自从“三聚氰胺事件”后,乳制品成为监管部门抽检最为频繁的产品类别,在广州,乳制品每周一检。然而频繁的抽检并没有挽回消费者的信心,不少消费者仍坚决选择到香港买奶粉,或海外代购。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一直以来,本土乳品企业老是犯错,而监管部门下架了同批次产品后,事件就不了了之,越是这样,消费者对本土品牌就越没有信心,形成恶性循环。
王丁棉表示,新规至少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继续严抓食品安全,而且要求越来越高,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二是生产企业今后的违法成本更高了。“以前是下架一个问题批次,今后是同型号产品都要下架,这就给了企业极大的压力,一旦同型号产品都下架,意味着企业要亏本,甚至还会丢失市场,后果比罚款来得严重。”谭超、陆志霖、粤工商
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抽检而设计的,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
新标准
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一旦检验机构出具“总体不合格”的结论,省工商局就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下架该商品。
25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下简称新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下架抽检不合格的同款商品。堪称史上最严抽检新规。
旧标准:
只判定“该批次”不利执法
记者了解到,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
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
“旧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抽检而设计的,没有站在质量监管部门的角度去考虑,在实际操作中不利于执法。”广东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业怀指出,“同时,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
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此后,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提升到目前的接近90%。
新标准:
一份样品不合格同款产品下架
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
一旦检验机构出具了“总体不合格”的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就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下架该商品。记者了解到,至今全省工商系统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
新规破解:
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四大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四大“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
省工商局:
判定很慎重不存在矫枉过正
按新规,工商部门一旦抽检发现某一件样品不合格,不仅与样品同生产批次的商品要下架,而是同款式所有批次商品都要下架;不仅处罚被抽检的销售者,所有销售同款商品的销售者都可能受到处罚!
毫无疑问,检测新规大大增强了对商家的威慑力,但是真的严格实施起来,如何避免矫枉过正?特别是对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品牌,假如主打产品检查出了问题,全省下架同款产品的代价对于企业而言是否会成为灭顶之灾?
对此,陈业怀指出:“新标准不存在打击面太大或者矫枉过正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就是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新标准只是让执法环节更好地与法律法规衔接。”
同时,陈业怀还强调,“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被认定为‘总体不合格’才会导致同款产品全省下架的后果,如果仅仅是‘子总体轻微不合格’,则不会导致同款产品全省下架,而是局部下架”。
此外,新标准中的异议程序也给了企业第二次机会。陈业怀表示:“新的国家标准允许采用重新抽样的方法复检。复检中发现某一款产品仍然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涉及面广的话,才会判定该商品‘总体不合格’。应该说,‘总体不合格’结论本身已说明该样品质量问题很严重,所以得出该结论也会很慎重,论证过程会很严谨。”
乳品专家:
同款产品下架后果比罚款严重
一旦一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该企业同类型的其他产品均要下架,有乳业专家认为,严管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尤其是对乳制品行业而言,有助于消费者恢复对国产乳品品牌的信心。
据悉,自从“三聚氰胺事件”后,乳制品成为监管部门抽检最为频繁的产品类别,在广州,乳制品每周一检。然而频繁的抽检并没有挽回消费者的信心,不少消费者仍坚决选择到香港买奶粉,或海外代购。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一直以来,本土乳品企业老是犯错,而监管部门下架了同批次产品后,事件就不了了之,越是这样,消费者对本土品牌就越没有信心,形成恶性循环。
王丁棉表示,新规至少释放出两个信号: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继续严抓食品安全,而且要求越来越高,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二是生产企业今后的违法成本更高了。“以前是下架一个问题批次,今后是同型号产品都要下架,这就给了企业极大的压力,一旦同型号产品都下架,意味着企业要亏本,甚至还会丢失市场,后果比罚款来得严重。”谭超、陆志霖、粤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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