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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发商“跳楼自杀”调查证据不公开 遭家属质疑

来源:中广网   作者:   2012-12-26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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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黑龙江抚远“跳楼自杀”调查证据不公开遭死者家属强烈质疑 

    中广网抚远12月26日消息(记者白宇)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近期持续关注了黑龙江抚远一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县委常委办公室坠楼死亡事件,而抚远县公安局出具的“跳楼自杀”的调查结论因核心证据文件不公开遭到了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同时,有法律专家认为,该事件应由上一级的检查机关介入调查。 

    上周,抚远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曾表示,“在得知情况后,已要求抚远县检察院在两天之内向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现在,有关事件进展如何? 

    12月14日,死者家属已向抚远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徐学伟非正常死亡进行立案监督。12月17日,佳木斯市检察院表示,“在得知情况后,已要求抚远县检察院在两天之内向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昨天(12月25日),记者再次来到佳木斯市检察院。 

    政治部宣传科长陈旭:这个事,我们市检察院已经责成抚远县检察院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检察机关的相应办案规定,在调查事实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不适宜对外公布。 

    记者:调查工作什么时候结束,能有一个时间点吗? 

    陈旭:现在不好说,也许是很快,就看我们掌握的案件进展情况。 

    对于死者家属一直要求公开的“跳楼自杀”的鉴定依据,抚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王中福曾这样的解释。 

    王中福:只能在结论下发时,告知他结果是什么,不能把原件原文给他,这是有规定的。 

    记者:为什么原文不能对家属公开,依据是什么? 

    王中福:这个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记者:第几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王中福:具体规定我记不清楚了,就是把鉴定结论的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给你原文,就把最后的结论告知你。 

    记者查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后,并未发现王中福所说的“不能向家属公开相应证据文件”的适用条款。几天后,抚远县“10·19事件调查组”向媒体发布信息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规定,证人证言需要保密、隐私的,只能由检察机关、法院、和上级公安机关调阅,其他证据均可直接对其家属或者社会公布。” 

    死者家属告诉记者,获此消息后,他们曾两次向抚远公安机关索取相关证据材料,但至今一无所获。 

    死者家属:我们去了,他们就说人没在,局长也没在,出差了,说等局长回来以后再给我们答复。后来我四叔和我姑家的弟弟又去了一次,就说局长还没回来,我们到现在为止只看到了当初给我们的无酒精无毒和一个脚印的证据,其他我们什么都没看到。 

    死者家属对抚远县公安局作出的“跳楼自杀”的结论依旧强烈质疑。从不可公开,到均可公布,再到家属依然无法获取相应证据材料,抚远公安机关的执行依据究竟是什么?那些难以公开的调查依据中是否隐藏着什么?上级公安机关对此又持怎样的态度呢? 

    12月19日,记者来到抚远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正式提出采访要求,随后又发送了书面采访提纲并多次电话沟通,截止到发稿时为止,黑龙江省公安厅尚未作出任何正面回应。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吴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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