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首案 滴滴被判要赔偿
来源:齐鲁晚报 2016-12-09 16:16:00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此前案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则“打”了网约车平台的“脸”。“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 ,而是承运服务 。”5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记者,“那么,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
本次案件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17日,当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驾驶小客车在拥堵停驰路段上,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此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负全部责任。
然而,对于路人秦某损失的赔付,各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滴滴平台是否担责成为焦点之一。根据庭审信息显示,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均以投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设限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认为,该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则认为,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从交易撮合到任务指派 ,滴滴公司等专车、快车平台在网络约车中的角色定位变化,也就明确了平台公司在各类致人伤害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李俊慧指出,“本次案件判罚的参考意义,正是回归网约车平台的本质。”
“本次案件的判罚,属于网约车过渡期间的裁判方法。”5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说,本次判罚将对网约车相关存量案件具备一定指导性。
事实上,网约车存量案件数量颇为可观。根据公开数据,仅深圳一市,2016年4月便接到涉及网约车的警情439起。
李俊慧指出,顺风车与拼车情形,由于平台抽成比例不同,在承运人身份上仍待商酌。但无论如何,本次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的判决思路仍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各地法院可参考其判决思路和理由,妥善解决各地已发生的类似案件。”据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王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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