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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办法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4-02-26 16:29:00

关键词: 青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办法

  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信誉度等级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信誉度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工作由青岛市市、区(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标准,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综合量化评价。

  第四条 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评审,采取自愿申报、量化评价、综合评定、动态监督、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相关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各类不同级别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单位按照其经营的项目、规模和基础设施条件,实施分类化信誉度等级评定管理。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青岛市卫生局设立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等级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控监督科;同时设立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信誉度分级管理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协助领导小组对基层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和复核。

  第七条 市级评审机构,可根据不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特点,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相关标准等有关规定,调整并修订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与分值。

  第三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八条 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评审,由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领导;市级评审机构负责上述申请单位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新发证单位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原则上在本年度内不参加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十条 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评审分为定期评审和经常性监督检查两项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分为自查和申报、资格确认、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及反馈、审批。

  第十二条 自查和申报。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级评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相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标准》自查,并填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申请书》,由直管卫生监督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向同级评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诚信度承诺书》、直管卫生监督机构审核意见等。

  第十三条 资格确认。评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对合格者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七日内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指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由申请单位签收。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及《青岛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组织3—5名(单数)卫生监督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听取申请单位自查汇报、核查资料、填写相应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分表》等。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及反馈。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结果。申请单位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评审组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报审。评审组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评审单位提交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申请书》及其相关内容;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审受理通知书》;

  (三)被评审单位自查报告;

  (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分表》及相关档案资料;

  (五)审查结论、风险度级别及信誉度等级;

  (六)由直管发证机构组织初审的,要同时提交直管发证机构初审报告。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批。市评审领导小组对报审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评为卫生信誉度A级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均应报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备案。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等级评审的单位,由青岛市卫生局发给统一印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级》证书及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级 》证书及标牌,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由原单位申请,经直管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审查,并将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对符合条件者,由原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信誉度A级年度审核专用章,证书及标牌继续使用;对不符合条件者,原评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收回原等级证书及标牌。

  第二十五条 在卫生信誉度A级证书及标牌有效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收回原证书和标牌。

  (一) 因违法经营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因违法经营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被消费者举报投诉,并查实2次以上的;

  (四)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经查证确系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因违法经营,情节严重,连续受到卫生行政部门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未履行《卫生诚信度承诺书》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卫生监督员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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