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频道 > 以图说法

青岛法院发布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张溪 时满鑫   2017-03-03 15:30:00

关键词: 青岛法院;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青岛3月3日讯记者 郭欣 张溪 通讯员 时满鑫)3月3日,青岛市中院发布了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青岛法院始终将维护家庭、婚姻、亲情关系的稳定作为家事审判的基本功能定位,注重法律之上传统美德维护。

  案例一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姜某与李甲、李乙赡养纠纷案

  案情介绍:

  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李某与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岁、李乙5岁)。2014年姜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姜某诉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赡养费。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与姜某已离婚,其与姜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判决与姜某形成抚养关系的李甲、李乙对姜某有赡养义务,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赡养费。

  法官点评:

  “家和万事兴”,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属于子女拒绝赡养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对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为面子、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反对,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案例二: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

  ——王某英等与王某梅、王某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于某某与王某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五名,即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利。王某成、于某某先后于1988年、2011年去世,王某利于2012年去世,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某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于某某名下。于某某去世后,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于某某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梅、王某主张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梅、王某多分得遗产份额。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的王某利、王某梅夫妇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被继承人于某某的遗产时,被告王某、王某梅可以依法予以多分。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