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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男子醉驾撞车撞护栏 被判拘役并罚金8000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3-01 22:14:00

关键词: 黄岛;男子;醉驾;拘役;罚金

  

  庭审现场

  大众网青岛3月1日讯 (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王宾 男子在KTV喝了近三个小时的酒,依然开车上路,终酿成大祸……2月28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林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林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6年11月,林某下班后与同事到开发区某KTV喝酒,从凌晨12点30分到3点多,林某共喝下六瓶青岛瓶酒,随后驾车离开。在经过的第一个红绿灯时,林某转头与后排同事说话,撞上了前面的车辆,慌乱中林某又向左打方向盘,又撞上了护栏。对方车辆报警后,交警对林某做了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2月,黄岛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498件,涉及500人,被告人绝大部分为青壮年,结案459件,其中使用速裁程序351案355人,平均结案周期为7天。

  法官提醒

  牢记: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侯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肇事者也会因此收到刑事处罚,广大驾驶人员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存在侥幸心里,害人又害己。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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