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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一“老赖”玩失踪拒不执行 获刑一年一个月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1-18 19:52:00

关键词: 胶州法院;老赖;拒执罪;公开宣判

胶州一“老赖”因拒不执行获刑

  大众网青岛1月18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秦红宇)1月18日,胶州法院依法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据了解,周某与丈夫法某,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分别于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3年,向朋友孙某借款共162500元,并出具欠条。但到了还款时间,孙某多次找周某、法某要钱,二人均以无款为由拒绝支付,孙某只能将二人告上法庭。经胶州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法某偿付孙某借款162500元。谁知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拒不还款,

  2014年1月2日,孙某向胶州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胶州法院查封登记在青岛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为法某所有的鲁B31366号欧曼货车一辆、鲁U0910号挂车一辆、鲁U8070号挂车一辆,向周某、法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周某、法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二人故意去外地避而不见,将已查封鲁B31366号欧曼货车、鲁U0910号挂车、鲁U8070号挂车转移。除此之外,周某、法某故意隐藏挂靠在青岛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实为法某所有的鲁BB6385号货车,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5年1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对法某、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与他人伙同一起,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采用消极规避的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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