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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民:大法官办案的启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方民   2017-09-08 22:56:00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大法官;纠纷化解

  

  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院庭长审判角色的回归,随着司法责任制的逐步落实,作为优秀法官群体的代表,这些年更多的大法官从“运筹帷幄”的幕后,逐渐走向审理案件的前台。聂树斌案、“乔丹”商标等一系列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展现了他们渊博的学识、丰富的经验、理智的思维和娴熟的技巧,让社会公众对大法官这个群体和法官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

  大法官的审判职权事实上与普通法官无异,但是为什么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通过关注大法官们审理的有关案件,对大法官回归法庭进行了思考,有一些体会和感受。胡云腾大法官在《中国审判》杂志开辟了“大法官办案札记”专栏,我仔细拜读专栏中的一系列随笔文章,让我的感受和体会得到进一步升华。

  法律素养成就审判权威

  司法审判是一门需要高度专业化知识的技艺,业务能力是胜任法官职业的基本前提。当事人更容易信赖法律素养较高的法官,思路不清晰、争议焦点总结不到位的法官难以让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亲近感。

  当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成为某项审判领域的权威时,他作出的裁判或处理结果无疑会获得当事人的最大尊重和认可。法官也只有成为审判权威,才能言他人不能言之法理,办他人不能办之难案,解他人不能解之纠纷。要成为审判权威,就要同时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治思维和丰富的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官,尽管不会像基层法官一样天天办案,每年办案数以百计,但他们大都有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经历,都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多年主持或参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以及重大案件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正是基于此,大法官们运用规则游刃有余,依法裁判恰如其分,敢于理直气壮地对疑难复杂案件下结论、定调子,给人以“谣言止于智者”、真理不容怀疑之气概,实现了当事人信服接受、案结事了的效果。

  实践中,我们有的法官由于缺乏法律素养,对当事人说不清理、摆不明法,没有敢说敢判的资本和底气,不仅审判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也很低,简单案件办成了复杂案件,把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变成了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对抗。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关键就在于其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像审判权威那样讲法明理,不能靠过硬的专业能力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遵从。

  优秀法官有许多标准和条件,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思维、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这是法官和其他纠纷化解人员的根本区别。尽管我们现在的法官特别是年轻些的法官大都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但形势在发展,法治在完善,对法律的学习应是永无止境的,而且法律是实践性科学。

  法官的工作具备很强的知识性、专业性,而其中系统的法律知识是基础,适用法律的技能和方法则是关键,因为法律知识终究有据可查,但思维方式和技能方法的获得则需不断积累。我们必须要认真学习和总结大法官们的办案心得,把他们的经验做法推广传承下去,特别是有些青年法官缺乏必要的社会阅历与经验,综合运用法学和社会知识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更需要以这些审判权威为标杆,不浮不殆,驰而不息,不断增长专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这是法官成长的必由之路,也是法官的看家本领。

  责任担当促成纠纷化解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更是一个从实质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过程。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官要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除了法律素养还要有良心和责任心。 良心是基础,责任感产生动力。有良心可确保从主观上去追求公平公正,有责任心有助于从客观上去努力实现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法官的良心体现了法官人性的光辉,是基于司法实践所秉持的公心、爱心和道德感,法官对案情的判断和裁决有着一定的司法裁量权,这种权力唯有本着良知行使,才能公正合理地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正义。法官的责任心体现了法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高尚的信念,坐在庄严肃穆的审判台之上,法槌起落之间,法官宣判之时,是非曲直得到评判,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公平正义得到彰显。这不仅体现着法官个人职业的荣誉,更意味着要始终肩负一份沉甸甸的使命和责任。

  大法官审理的案件很多是具有标志性、样本意义的,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观察,可以看出大法官们始终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办案方式, 既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也对当事人负责、对人民负责,实实在在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使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大法官们的责任意识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利益的高度负责,在做好事实、法律、价值、行为判断的基础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错案,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敢于依法纠正;对没有问题的案件,敢于坚决维持,并理直气壮、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释明和矛盾化解工作;对存在瑕疵的案件,敢于决定及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使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权益得到维护。

  但实践中,我们有些法官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将一些本应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有的甚至与当事人玩法律游戏,以走完程序为目的;有的法官审理二审、再审案件也把主要精力用在论证当事人是否有诉讼资格、是否已超诉讼时效上;

  有的二审案件自己能够查清改判的也发回重审,有的法官不回应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申诉理由,而是转移焦点,回避矛盾;有的法官接待上访人员更是敷衍了事,造成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能力素质的问题,但主要原因是没有注重从实质上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是责任感的缺失。

  要成为优秀法官,就要像大法官们那样有直面困难和问题的决心和勇气,敢于担当、勇于担当,只要于法有据,只要不违法理,只要能解决问题,没有先例,要敢于创造先例,没有人为,也要敢于先行一步。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法官大有可为,但我们的很多法官缺的不是能力,而是责任心、是对当事人的担当精神。

  一名优秀法官既要主动作为会作为,善于把握办案规律,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规则,又要主动作为敢作为,有敢于担当的魄力,千方百计真正去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争取案结事了,而不是想方设法回避矛盾,结案了事。一名不想作为、不敢作为、不会作为的法官,将无法胜任新时代赋予法官的使命和责任,无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优秀法官需要良好平台

  平台成就品牌,品牌就是公信力。法官断案,除依赖法官的司法能力之外,更需要公平正义的品牌形象,而这是建立在为法官搭建的良好平台基础上的。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终端”,需要系统的支持和有效运转来向社会输出合格的“产品”,而法院、法庭、审判组织等正是这一系统的操作平台。

  好的平台不仅能够为法官历练自我、提升自我,成长为一名优秀法官提供帮助和支持;也能够提升法官的品牌形象和社会美誉度,使法官的裁判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更高的公信度。

  大法官的“品牌效应”无形之中增加了裁判“产品”的附加值。因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清楚,大法官担任主审的案件,周围必然聚集着全国的精英法官,聚集着法院宝贵的智力资源,当事人对他作出的裁判结论的信服,某种程度上也是基于对大法官们这一“品牌”的信赖。

  大法官们办案效果好,除了他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担当精神之外,与他们站身的平台和自身的品牌也有直接关系。因此,裁判要有权威、要令人信服,在高度重视提升法官能力素质这一核心要素的同时,也要注重给法官搭好平台,为法官打造品牌。

  这个平台既要精英汇聚,也要各项辅助支持机制完备,使得输出正义“产品”的各项“操作系统”顺畅衔接,有效运行,通过持续性的高质量裁判树立形象,赢得口碑。作为担负大多数案件审判任务的中基层法院的法官,虽然很难具备大法官那样的品牌效应和平台支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基层法院无所作为,事实上,来自基层的宋鱼水、陈艳萍、詹红荔等先进典型,已经成为老百姓心中的正义符号,具备了类似大法官的品牌效应。

  为法官创建品牌的切入点就是为优秀法官打造发展的平台。如何为法官搭建好平台,本轮司法改革已给出了答案,就是通过制度机制的变革和完善,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各地围绕这一目标正在进行的审判团队建设以及冠以法官个人姓名的“法官工作室”建设,让法官专注于审判事务甚至是某类案件的审理,在赋予其更多责任的同时,也给法官以更高的职业尊荣,也自然会为法官和法官的裁判增加更多的公信和权威,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更能够像大法官们一样去化解争议、厘定规则,获得同样的地位,收获同样的尊重。

  各级法院尤其是中级和基层法院,应充分利用这轮司法改革的政策和机遇,大力加强平台建设,广泛开展公信法院、公信法庭、公信团队建设,深化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办案科技手段运用,为法官搭建更多、更高的平台。

  作为法官,一方面要借助所在的平台,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高质量司法产品,为社会输出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也要珍惜所在的平台,努力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使公信权威的品牌形象更加牢固。这是法官的追求,也是法官的责任。

  作者:李方民 本文载于2017年9月8日人民法院报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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