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

投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 > 岛城专栏 > 记者调查

海信淮安郡交房超面积要业主付全款 开发商:不交钱退房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3-05-13 17:21:00

  大众网青岛5月13日 这几天,青岛海信淮安郡6栋2单元的房子陆续交房,这本是购房者应当高兴的事情,但03户型的十几户居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们的房子多了三个多平米,按照海信售楼处方面的说法,每户要补交近四万元全额房款。面对购房者要求按照国家规定交房面积超过3%由开发商负担的要求,客户关系经理态度强硬,称不交钱就退房吧。

  海信淮安郡6栋2单元于上周开始陆续交房,03户型的十几位购房者发现,交房面积比合同面积多了三个多平方米,其中,与大众网记者联系的穆女士所购房屋合同面积为80.77平方米,而交房时,房屋面积多了3.64平方米,穆女士称,这部分面积是由于海信淮安郡方面私自更改管道井设计,且公摊面积由宣传时的19%增长到25%所致。“我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3%以内部分我可以承担,超出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但海信淮安郡方面则要求超出面积房款全部由买方承担,负责与穆女士等业主协商的客户关系部刘姓负责人坚称买方须付清房款,“要不就退房”,双方陷入僵局。

  记者了解到,穆女士所依据的法律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指出,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穆女士认为,海信淮安郡在宣传中曾主打小户型与刚需,且在户型推荐时,着重推荐03户型“总价低,80后小夫妻也可以买得起的婚房”,这对双方最终成交有决定性影响,现在公摊面积增大,交房面积也增大,未能实现合同最初订立时的初衷,海信淮安郡方面应负相应责任。6栋2单元多位03户型业主达成共识,并建立维权QQ群,要求海信淮安郡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我们不是不交钱,而是只交法律规定的应付部分。”

  根据穆女士等业主代表的诉求,记者致电海信淮安郡售楼处,但如穆女士描述,该售楼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而海信地产方面一位负责人表示,在合同签订时,淮安郡与业主除合同外,还签订一份合同补充条款,对于这部分内容有明确的规定,补充协议内容:按合同约定单价,据实核算,多退少补。对于这一条,业主们表示,当初签订合同时并未留意到此条款,且条款内容不完善,表述含糊。“如果交房面积大一倍,是不是也要补一间房?”此外,擅自更改构造而未通知业主,这一点也说不过去。

  记者就此咨询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戎艳茹,戎律师表示,当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与法律条文有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视同法律,在此纠纷中的补充条款“多退少补”与最高法司法解释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且开发商私改管道井,未与业主协商,验房时业主才知晓房屋面积增大,属标的物与合同不一致,是违约行为,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下午三点半,06栋2单元03户型的多位业主对记者表示,接到淮安郡方面的电话,称还是要多退少补,业主对此表示不满。 (本网记者)

吴立州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