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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市场监管局:购买家具需谨慎 注意辨别“纯实木”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3-09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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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12月6日讯(记者王梦馨 通讯员李琦)2016年10月,青岛市民张先生在一家具商场经导购员介绍购买了一套纯实木家具,送货到家后张先生认为该套家具与导购员介绍不符,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投诉。经青岛市南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调解后,商家最终承认过错行为,赔偿张先生4000元。为此,青岛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家具需谨慎,仔细查阅家具的标签和说明,避免出现此类纠纷。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青岛市民张先生在一家具专卖商场经导购员介绍购买了一套纯实木家具,送货到家后张先生发现该套家具与导购员介绍的纯实木材料有出入,家具主料是实木,大衣柜背板、抽屉底板等辅料并非实木,与家具商家协商未果后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八大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张先生并展开调查。经查,张先生经家具店导购员介绍该套家具全部为实木材料,决定交钱购买,后发现实物与导购员介绍不符,提出要求退款或赔偿。而商家则否认导购员存在过错,对家具的介绍是笼统介绍,具体各部分材料和价格等内容都在家具出售标签上有详细说明,并且拒绝退款。

  张先生的口头叙述难以认定为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因而给执法人员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执法人员根据与经营者虚假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经过进一步的调解,商家最终确认导购员存在“家具全部为实木”的说法,承认过错行为,赔偿张先生4000元,并且当场转账,张先生表示满意。

  法理分析 

  本案例中,张先生经导购员介绍决定购买该套家具,而导购员的介绍并非全面真实的家具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导致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家具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该家具商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消费提醒 

  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不少出售家具的商家仍然存在导购员笼统介绍家具的现象,为避免再次出现此类纠纷,在购买家具时,经导购员介绍之后,要仔细查阅家具的标签和说明,全面了解整套家具,并在付款之前与家具商家签订青岛市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格式合同,就主要事项进行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同时,要注意保留好购买家具的相关凭证,例如导购员介绍家具的影像影音资料、付款后索要发票等等,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王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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