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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迟迟未营业不肯退款 工商出手讨回公道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2-20 18:54:00

关键词: 健身卡;营业;工商;市南

  大众网青岛2月20日讯(记者王梦馨 通讯员姜峰 李绮)2016年12月19日,市民王先生在山东路某健身房办理1张健身卡并存入27800元,办卡时被告知健身房将于2017年1月中旬开始营业,但时至今日仍未营业,王先生的健身计划受到影响,要求退卡却遭拒绝,于是拨打12345热线投诉。

  接到投诉后,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八大湖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与调解。据了解,因装修工程进展不顺利所以健身房未开始营业,并承诺可以退卡,但需收取20%手续费。消费者王先生则认为健身房因自身原因承诺的营业日期一拖再拖,不诚信。储值卡内的钱不能使用,为自己造成了损失,退款还要收取20%手续费,更是霸王条款。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八大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健身房讲解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王先生办理健身卡已付费27800元,而健身房却未营业,不能为王先生提供相关健身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健身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王先生退卡退款。而健身房对于退卡要求收取20%手续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健身房收取退卡手续费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内容无效,应当全额退款。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来购买消费卡,不要盲目地因商家优惠较大,而忽视了潜在的成本及风险。消费者要看清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经营是否规范,尽量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度高的商家购卡,谨慎对待未开业先办卡的商家。此外,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签订书面合同,仔细了解相互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日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更要特别关注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王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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