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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十大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5-18 19:39:00

关键词: 青岛中院;商事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件;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青岛5月18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时满鑫 吕 佼)为提醒商事主体规范经营、防范商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5月18日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青岛法院《商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青岛法院审结商事案件27472件,比2014年增加16.46%。这些案件呈现出案件标的额大幅增加,类型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行业性因素引发案件增多等特点。

  青岛中院还公布了对商事主体极具提醒和警示意义的十个典型商事审判案例。这些案例中,有新类型案件,如 “对赌协议”纠纷案,有破产重整案,有的反映了公司在内部治理、商事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点。记者了解到,从2012年开始,青岛中院已连续四年向社会发布典型商事案例。

  案例一:青岛中院审结首例“对赌协议”纠纷案

  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某生物公司、公司原股东王某签订《关于某生物公司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某生物公司出资1000万元,成为其股东;原股东王某与目标公司共同向原告承诺,公司应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如公司未能实现上述经营目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原股东王某及公司无条件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或无偿支付现金给原告,作为对原告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增资协议中关于如公司未能达到约定业绩,则无论经营状况如何投资方均可获得固定收益的约定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及债权人利益。基于上述认定,某生物公司作出的赔偿承诺无效。而原股东王某做出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法官点评:本案系“对赌协议”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是风险投资人与公司或股东签署的,约定公司需要在未来一段时间实现一定业绩,否则公司及其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对风险投资人进行补偿的协议,是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的约定。“对赌条款”在私募股权基金签订的投资合同中比较常见,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司法审判中判决否认风险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认定与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合法有效。融资方与风险投资人对此应正确把握认识,尽量不要选择被投公司作为“对赌对象”,在选择合法主体作为“对赌对象”时,应当考量其偿付能力。作为融资方也应充分认识到“对赌”条款的高风险性,防止融资不成“鸡飞蛋打”。

  案例二: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

  2012年4月11日,青岛中院裁定受理了青岛市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青岛某印染厂破产重整案,并于4月12日指定青岛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2013年11月8日,青岛中院批准了青岛某印染厂的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青岛某印染厂开展并完成了资产处置、员工安置、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2015年5月7日,青岛中院裁定青岛某印染厂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程序终结。

  法官点评:青岛某印染厂系国有中型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既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拯救企业,保全国有资产,确保社会稳定。 面对首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案,青岛中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第一,对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模式,采用了国际上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第二,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职工债权获得100%清偿。第三,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批准制度,推进重整有序开展,避免拖冗停滞。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兼顾了公平和效率,有利于打造更为健康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为青岛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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