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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涩男子违法停车 遇到胶州交警竟藏草丛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5-13 16:51:00

关键词: 违法停车;胶州;草丛
交警现场向市民讲解违法停车处罚规定。
涉事车辆驶离。
涉事驾驶员躲进树丛里。
涉事驾驶员准备进树丛。
   大众网青岛5月13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于超)近日,胶州交警遇到一个奇葩男子,因违法停车被处罚,于是想找交警麻烦,但当面对记者镜头时却因自己理亏一头钻进树丛不肯出来,经过交警再三劝说,最终该男子驾车驶离了事发地点。
5月11日,在胶州市海口路行政服务大厅附近,一辆车牌号为鲁B63XXX的灰色微型面包车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了罚单。没多会儿,面包车驾驶员小跑过来并开始跟交警进行理论,并声称自己就在附近溜达,停一会就走,交警不应该给他开罚单。这时,交警拿出执法记录仪向驾驶员解释当时车内并没有人,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开据违法停车处罚单是合情合理的。
一听交警这么说,驾驶员不高兴了,并大声嚷嚷起来。此时,电视台记者正好行经此处,并且准备对其进行拍摄。交警告诉该驾驶员,可以将自己的不满或者交警在执勤期间有哪些不对的地方对着镜头说清楚。没等交警说完,男子立刻向旁边的树丛跑去。
当民警走到树丛旁再次劝说该男子出来把事情说清楚时,该男子认了怂,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是依然藏在树丛里两手死死抱着树不出来,生怕被镜头拍到。因为地处行政服务大厅附近,来往车辆较多,为了不造成交通拥堵,在交警的再三劝说下,该男子将车开走了。
 交警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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