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老丈人要求还借款 法院判令支付本金及利息
来源:大众网 2016-05-05 15:23:00
大众网青岛5月5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系被告人的前岳父,向法院诉讼请求被告履行义务,偿还被告与原告女儿达成协议离婚时的债务。
原告诉称,原告女儿与被告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10月13日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共计2万元整。现早已超过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原告女儿与被告协议离婚,达成《离婚协议书》,被告承诺将女方父亲在双方婚姻生活中共计人民币4万元的50%(人民币2万元)于离婚之日起1年内还清。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款项人民币2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陈述被告一分未还。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系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据此本院足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款项人民币2万元。《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款项人民币2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2万元;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款项人民币的2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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