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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自将内开门改外开 李沧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2016-04-27 17:54:00

关键词: 李沧区;业主;相邻权;民法

  大众网青岛4月27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近日,李沧区依法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2015年10月,两被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将原规划设计为朝内开启即朝业主家专用部位开启的房门,擅自改变为朝外即公用部位开启。由于两家的房门相邻,两被告将房屋门外开,不仅占据了两家的公共空间,并且导致原告04户进出门困难,且房门完全开启时,公共通道空间狭小,如遇紧急情况不利于人员疏散,对防盗及出行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原告吕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邻居。原告吕女士居住在04户,被告杜女士、宋先生住03户房屋。该住宅楼层规划设计为一梯两户,被告的03户与原告的04户两家的公用部位面积较小,为此开发商将03户房屋门设计为朝内开启。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不同意将防盗门由外开变成内开,理由是:被告可通过将防盗门加装限位,控制防盗门开启的幅度来解决问题。1、被告认为,正常使用防盗门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原告的出行。防盗门本身是活动的,不是打开就不关上,不占用公用空间,且瞬间开关出入并不影响对方的出入通行。2、防盗门在青岛乃至全国范围内一般都是外开的,同类情况比比皆是,并未因防盗门造成安全隐患。

  李沧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系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原告系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04户房屋的所有权人,两被告是03户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房屋的规划设计,涉案的04户房屋的入户门是向外开启的,03户房屋的入户门是向内开启的。2015年03户房屋交房后,两被告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将该房屋的入户门由原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两户房屋门前共用的走廊宽度约为1.2米。

  经现场勘查,03户房屋和04户房屋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两扇门会发生碰撞且导致04户房屋入户门无法完全打开,在两扇门完全打开的情况下,两门之间的间隙仅为20厘米。

  被告提出方案 原告不同意

  两被告不同意将03户房门的开启方向改回向内开启,要求通过在其入户门加装限位的方式改善现在的通行情况。被告称,在03户防盗门上加装50-60度的限位,将防盗门的打开幅度控制在最大60度范围之内。被告开门时,原告在走廊的行走宽度为50厘米,不会影响原告的出行。

  原告不同意两被告的意见,认为即使被告的防盗门打开60度,50厘米的行走宽度,原告也只能侧身出门,依然造成出行不便。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两被告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的行为,是否给相邻的04户造成妨碍或损失。

  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情况,03户、04户两家共用宽约1.2米的门前走廊,04户是边户,出入必须经过03户家门口,且两户的入户防盗门实际间隔距离较近。原告和两被告的房屋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两扇门会发生碰撞且导致原告房屋入户门无法完全打开。03户房屋入户门完全打开时,与04户入户门之间的间隙仅为20厘米。可见,两被告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的行为,已经给相邻的原告造成了通行妨碍和安全隐患,而且这种妨碍在紧急情况下将尤为明显。两被告提出通过加装限位控制03户入户门的开启幅度以避免影响04户出行,但即使按照两被告的设想,将03户入户门的打开幅度控制在60度以内,留给04户的行走宽度仅50厘米,并不能解决04户的实际通行障碍,也无法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两被告将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03户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由外开改为内开的诉讼请求,李沧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之规定,判决被告杜女士、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03户房屋的入户门开启方向由外开恢复为内开。

  法官提醒:

  关于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金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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