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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暖漏水难入住 法官调解业主终获赔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11-12 15:45:00

关键词: 新房;地暖漏水;调解

  大众网青岛11月12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陈静静)新房装修后还没来得及住,客厅地暖就漏水,木地板被淹变形,水还渗漏到楼下,业主无奈只能在外租住,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业主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该案最终在平度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业主获得60000元赔偿款。

  原告宋先生是某小区业主,2011年购买楼房一套,三被告分别是该小区的房地产公司、供热公司和地具体施工公司某工贸公司。2014年供暖季,宋先生发现房屋家里客厅地板变形、门框及墙体出现渗水。楼下邻居也找到他,反映家里房顶出现渗水,屋顶墙体大面积发霉。经供热单位及物业共同查看,出现的渗漏问题是因为客厅地暖管道漏水所致。因三被告就维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宋先生起诉要求三被相互配合、共同修理原告的房屋暖气管,将他房屋被破处恢复原状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是合格工程,对于地暖漏水的形成原因,是施工质量造成的?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被告房地产公司将采暖工程发包给被告供热公司,如原告能够举证地暖漏水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该损失应当由供热公司承担。

  被告供热公司辩称,他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某工贸公司负责地暖安装具体施工,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某工贸公司辩称,他们同意对供暖管线进行维修,但修理费用应由住宅用户承担。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原告因家里地暖漏水,地板拆除,已无法正常居住,在外租房很是不便。庭审中,因事故发生时间较长,司法鉴定的成本较高,双方矛盾激化。法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9月20日,在领取调解书时,三被告将赔偿款60000元当庭给付原告,长达两年多的艰难索赔之路终于结束。

  “今年冬天总算是能住进有暖气的新房了,谢谢法院,谢谢法官!”原告激动地握住该案承办法官的手,高兴的表达出自己的感谢之情。

  法官提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品房住宅都采用地暖技术,但地暖质量也令人堪忧。业主购房后,会签订购房合同,上面有关于地暖保修期的约定,一般为两年,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如果业主在两年之内发现问题,应由开发商买单。如果超出保修期,业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地暖漏水不是自己造成,也可向开发商追责。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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