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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女儿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状告老父要抚养费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林霞虹   2014-11-07 09:28:00

关键词: 抚养费 郑建文 状告 抚养义务 患重病

  法院: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父母也要抚养

  未成年的子女要父母抚养天经地义,但32岁的大学毕业生晓晴也将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给抚养费,而她的要求竟还得到了广州两级法院的支持。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晓晴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父亲却对她不闻不问,这才发生了父女对簿公堂的事情。

  晓晴的父母在2007年在法院调解离了婚,她跟随母亲生活。两年后,晓晴病重住进医院,生命垂危,没想到父亲却对她不闻不问,拒不现身。无奈之下,2009年至2013年期间,晓晴先后四次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支付其医疗费、氧气机费及医保费等费用,法院也都支持了晓晴的诉求。

  2013年,晓晴再次病重,住进了广东省人民医院,全部医疗费用共支出83200.49元。但是父亲还是一文不出,晓晴只好把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付一半医疗费。

  庭审中,晓晴的父亲郑建文说,女儿晓晴自2009年起先后四次就治疗费用等问题起诉他,他现在每月工资卡内都扣除80%以上,剩余不足1500元的工资,已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

  郑建文还提出,离婚时,已考虑到晓晴日后的医疗费用而同意将唯一的房产归晓晴母亲所有,而这套房子估价200万元,足以应付晓晴的医疗费,所以应减轻他的责任。

  法院:父母要给“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晴虽已成年,但因身体原因而不能独立生活,属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郑建文作为晓晴的父亲,对晓晴依法负有抚养义务;在郑建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晓晴有要求郑建文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至于郑建文以其经济困难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抚养责任,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他的意见。

  同时,并无证据证明郑建文无劳动能力或者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因此,法院判决郑建文应依法向晓晴支付医疗费等抚养费用。(记者林霞虹)

  (文中人物为化名)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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