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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掉进深坑致宝宝受伤 公路管理单位负主责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林巧芬   2014-05-16 14:03:00

关键词: 公路管理处 溧水经济开发区 进深 李磊 受伤

  如果你夜间开车行走在一条路况不错的大路上,在经过一个路口时还看到了可以直行的标志,你一定会继续往前开吧?没错,2012年,浙江湖州市的李磊(化名)就这样开着车,结果开到了南京市溧水区246省道与机场路丁字路口处(断头路)的一个深坑里去了!

  外地车坠坑多人受伤

  2012年1月11日23时左右,浙江省湖州市的李磊驾驶浙江当地的轿车沿位于溧水区的S246省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溧水经济开发区机场路与S246省道丁字形交叉路口时,因S246省道交叉机场路后的延伸路尚未修建,形成了“断头路”,这里地势凹下去,有一个深坑。李磊直行后立即坠落到机场路边的沟里,造成车内乘客多人受伤。不巧的是,当时李磊的家属怀抱才三个月的宝宝小宁(化名)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其他人员只是受了轻伤,宝宝却受伤严重,经溧水人民医院做CT检查后即送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32天。

  宝宝医药费谁付?

  “我清楚地记得,我当时行驶的S246省道上是有醒目的‘直行’交通标志的。”李磊说,“事故路段没有对延伸段不能通行的提示标志,深沟前也没有设置警示牌和护栏,这是导致我车辆坠沟的原因。”因此,李磊将江苏省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和当时的溧水县公路管理站告上了法庭,要求这两家道路管护单位赔偿宝宝的医药费等一共38086.94元。

  不过,对此,南京市公路处和溧水公路站认为,据现场情况来看,事发当日机场路并未施工,没有施工自然就没有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因此溧水公路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李磊未安全驾驶才是最主要的原因。

  公路管理单位负主责

  “南京市公路处作为S246省道经营管理单位,对新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线、标志,对于丁字交叉路口不能通行的断头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不应标注直行标志标线;当时的溧水县公路站作为丁字交叉路的关联方,在S246省道向北延伸方向不能通行且路的北侧有沟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两被告对原告目前的损失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李磊驾驶车辆行经丁字路口时,因其疏忽而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故对宝宝的医药费损失,李磊自负次要责任。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省南京市公路管理处和原江苏省溧水县公路管理站共同连带赔偿小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6165元。(通讯员 郑娉娉 金陵晚报记者 林巧芬)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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