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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试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须单元全体业主同意

来源:大众网   作者:毕天宇 辛刚   2016-12-14 16:45:00

关键词: 青岛;电梯;业主;同意

  大众网青岛12月14日讯记者 毕天宇 辛刚)14日,大众网记者从青岛市建委获悉,青岛市已制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采用“本单元百分之百同意”模式,即加装电梯应经本单元房屋全体业主同意。
  适应老龄化需要 楼房10年不拆将装电梯
  据悉,《实施方案》的试点对象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制订《实施方案》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应对青岛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青岛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生活在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中的老年人存在上下楼困难;二是青岛市个别小区业主的实践需要。青岛市个别小区业主已经开始酝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但由于青岛市尚没有出台指导性的政策,相关工作仍处于前期阶段,未进入实质性操作。出台《实施方案》用以指导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加装、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资金来源、组织保障等。
  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
  《实施方案》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应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的相关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加装电梯应经本单元房屋全体业主同意
  根据调研情况,已开展加装电梯的城市都是采用“成熟一梯(单元)、加装一梯(单元)”,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对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是采用“本单元双三分之二同意”模式(即加装电梯应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还是采用“本单元百分之百同意”模式(即加装电梯应经本单元房屋全体业主同意)。凡采用“本单元双三分之二同意”模式的城市,加装电梯后容易引起业主之间的矛盾,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和谐。
  结合青岛市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层数以6到7层为主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居住在较低楼层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经研究决定,青岛市采用“本单元百分之百同意”模式。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当在所在小区、栋和单元的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设计方案应当达到方案设计的编制深度要求。
  资金主要有四大来源
  《实施方案》规定,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分户账中的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投资等。
  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相关区(市)政府落实,实施财政补助的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市级财政对区(市)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实施方案》规定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书面申请、前期准备、办理手续、施工验收等环节,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据悉,《实施方案》出台后,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还将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陆续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其中包括:1.区(市)政府将结合实际制定对《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措施。2.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将发布《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从技术上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行指导。
  咨询电话:
  市城乡建设委(电话:85739955)
  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电话:82663907)
  市规划局(电话:83893216)
  市质监局(电话:83895523)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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