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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注意 山东明年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6-12-07 08:28:00

关键词: 流动人口管理 办法 居住证 责令改正 公安派出所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居住管理方面,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九项权益和公共服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四项便利。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房东、物业、用人单位3个工作日内不报告将被罚款。

  12月6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信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出租屋房东、物业、房屋租赁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大型农贸市场或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均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流动人口情况,未报告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均免收任何费用。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个人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不报告将被处以罚款

  《办法》还规定出租屋房东、物业、房屋租赁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大型农贸市场或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均应及时报告流动人口情况。具体为: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终止居住时,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未报告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等媒体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王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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